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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烫成七级伤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7日07:24 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月16日讯(通讯员李明君记者董震)一位在白灰厂打工的民工不慎掉进了装灰的车斗内,造成七级伤残。济南市中院日前终审判决老板赔偿8万余元。

  2004年6月,平阴县刘某筹资开办一家白灰厂,并雇用了肖某等几位民工。由于厂内无人驾驶三轮车,刘某就让肖某负责开车。虽然肖某没有驾驶证,但是自己平时也经常开车,所以就应了下来。

  同年9月25日中午,肖某驾驶三轮车向拉白灰的汽车内倒白灰时,人和白灰同时落入装白灰的大车斗内,造成肖某烫伤,住院治疗多日才出院,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老板以肖某自己工作时不小心为由,拒绝赔偿。为讨要赔偿费用,肖某将老板刘某诉上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肖某作为刘某的雇工,在工作中受伤,刘某理应负担工人为此而遭受的损失。同时,肖某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却同意从事驾驶工作,本身也有一定过错。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肖某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8万余元。

  刘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于日前驳回了刘某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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