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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规定:非学历民办校招不到200人就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1:04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谈洁)每年招不到200人的非学历民办学校将“整歇”。根据我省昨天出台的《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如果要叫“学院”,条件还更加严格:专业不得少于3个,每年的招生规模不得少于300人。

  培训中心校舍不少于500平方米

  《规定》要求,民办学校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民用住房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教学场所,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凡冠名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具有4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所等,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凡冠名为“学校”的,须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市区不得少于8亩,郊县不得少于15亩,且有6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所,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教学用计算机不少于30台,图书资料不少于5000册;凡冠名为“学院”的,须具有独立校园,市区不得少于15亩,郊县不得少于30亩,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生均10平方米递增),教学用计算机至少配备60台,语音室至少配备语音设备40座,图书资料不少于1万册,报刊不少于30种。

  办学最低投资需40万元

  民办学校必须有相应的出资额。“中心”注册资金最低限额40万元;“学校”最低限额80万元;“学院”最低限额400万元。凡承担9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各类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开展或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补习为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或培训机构。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由4个部分组合而成:行政区划名+字号+领域(教育培训内容)+机构组织形式(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学校/中心)。教育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70岁以上者不能任校长

  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学校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凡“学院”每个专业至少应有一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学骨干教师。

  不得委托中介随意招生

  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招生和其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需跨地区招生的,由教育机构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分别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统一填写广告备案表,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刊登该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号和广告备案号。每年招不到200人的非学历民办学校将被取消办学资格。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如果要叫“学院”,条件更加严格,要求专业不得少于3个,每年的招生规模不得少于300人。(编辑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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