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近期制定非学历办学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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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12:28 新华网 | |
江苏不同层次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到底该如何兴办有了新的规定。记者昨天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该省教育厅近期制定了《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进一步加强对非学历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办学秩序。 据介绍,非学历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前教育、考试助学辅导、继续教育等内容 此外,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教学场所,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具有4间以上标准教室及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必需的附属用房。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具有相对独立的校园。市区不得少于8亩,郊县不得少于15亩。其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教育培训机构,须具有独立校园。市区不得少于15亩,郊县不得少于30亩。校舍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生均10平方米递增)。非学历民办学校不得租用转租的场所或租用民用住房等不适合办学的场所申请办学。(完)(来源:扬子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