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应聘再遇尴尬 招工规定两年不许生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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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08:38 新华网 | |
求职者吴女士应聘佛山一家公司财务人员,一路过关斩将,通过层层面试终于等到上班的机会。不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方面提出一个条件:乙方(吴女士)在公司工作的两年之内可以结婚,但是不得怀孕生育,否则视为违约……吴女士在向记者反映情况时表示,她宁愿不要这份工作,也不愿意接受如此歧视女性的条件。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司方面的条件从法律上讲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招工规定可结婚不可生仔 “这样的公司对女性提出这样的要求,真是令人感到难以忍受,我就是不要这个工作也没有关系。”四川籍求职者吴女士告诉记者,几天前她从媒体上发现一招聘信息:一家广州医药品公司驻佛山办事处招聘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学财务专业的她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于是前往报名应聘。 递交了应聘材料几天后,吴女士接到公司方面一名姓吴的经理通知去面试。吴女士凭借经验,顺利地通过了经理的面试,被告之次日上班并办理手续。 吴女士应约来到该公司,负责人在给她宣布待遇、劳动纪律和内部管理规定后,特意告诉她说,由于公司的人手有限,而且需要长期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吴女士很有可能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调到其他地方去,因此,公司有个规定,吴女士在工作的两年之内可以结婚,但是不能生育,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予以相应的处罚。负责人表示在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注明这个条款。 吴女士表示公司这样的条件实在有些不近情理,甚至有些歧视性质。但是公司负责人声称这个条件针对所有的女员工,不可能为了一个人而改变。同时告知吴女士可以好好考虑。“免得到时双方都麻烦。” 质疑公司做法有违法规 尽管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公司方面开出的3000元底薪对吴女士来说有着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吴女士最后还是决定放弃。她对记者说,自己如果年龄小,或许可能让步,但是她现在已经25岁了,很难做到为了一份工作而保证在两年内不结婚生孩子。同时她强烈质疑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道德和有关法律规定。 而该公司经理则表示,这样的规定,对他来说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因为这是总公司的规定,作为一名中层管理人员,他只有执行的义务。公司的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 同时他也透露,在吴女士之前,因为这个规定,有好几名通过应聘面试的女性求职者都没有接受而最终放弃。“但是公司老板有要求,因为财务岗位特殊,经常换人不利于管理,因此不能放弃这个规定。”该经理称,看来只有已经生育过的求职者才能接受这样的条件了。 违反法规应属无效合同 针对上述情形,广东省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如果真的存在这种硬性规定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即使女员工在形式上接受而签字认可,那么它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我国《劳动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生产的权利,同时享受法律赋予的休假等权利。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以此为由处罚当事人。(陈明苟升)(来源:解放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