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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美院附中招生舞弊案被告称关键证人作假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9日02:01 新京报
中央美院附中招生舞弊案被告称关键证人作假证
金甲镇在查看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原件。通讯员曹璐摄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昨日,“中央美院附中招生舞弊案”在朝阳法院继续审理。金甲镇、石良和柯肇晴三名被告在质证阶段,对控方提出的关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质疑。金甲镇的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证人出庭接受询问。

  昨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就对方出示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公诉机关出示了34名证人的证言,这些证人包括中央美院的领导、美院附中的老师和学生家长。

  在前日庭审中,金甲镇说改分的做法历届都有,他只是遵循惯例。金甲镇说,自己曾
就改分一事咨询过原招办主任奚秋林,并得到对方的肯定答复。而奚秋林出具证言,否认金甲镇曾就修改分数一事询问过自己。

  “他这是在撒谎!”金甲镇称奚秋林没有说实话,石良和柯肇晴也对此提出异议。柯肇晴说,金甲镇询问奚秋林时,她与石良均在现场,奚秋林说历届都改分。事发后,奚秋林还埋怨过金甲镇,说只改分就可以了,不应该修改卷子。

  附中财务人员郑月华的证言也被指责作假。她证明金甲镇曾经从自己这里支取过30万元,金甲镇称郑月华的证言不实,有回避事实的成分。

  金甲镇的辩护律师张旗认为,鉴于三名被告对奚秋林和郑月华的证言提出异议,而二人又是关键证人,因此向法院申请奚、郑二人出庭接受质询。法院未当庭答复。此案将在五一之后继续审理。

  “该案定为单位受贿罪更合适”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虽然还没有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但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已经在质证阶段凸现出来。公诉机关认为,金甲镇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受贿罪。被告方几位辩护律师均认为,公诉机关的定罪不准确。

  辩护人首先不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罪。三人修改分数、收取赞助费有错,但这最多说明三人有舞弊行为,收取赞助费也不能认为是“徇私”,因此三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

  辩护人还认为,金甲镇等人是学校教师,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在认定受贿罪的主体资格上不准确。虽然三人收受钱财也为学生家长谋取了利益,但是并没有将钱据为己有,主观上没有贪占的故意。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分析,金甲镇等人不构成受贿罪。

  根据案件的情况,辩护律师分析,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将该案定为“单位受贿罪”更为合适。

  律师解释,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二是单位受贿罪中收受的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而受贿罪收受的财物归个人非法占有。

  辩护人说,三名被告是以附中的名义收取赞助费的,没有将钱存入学校财务,也是由于客观原因,三人的行为很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

  法律规定,犯单位受贿罪的,要对单位判处罚金,并根据情节可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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