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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官司陷进鉴定泥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0日07:00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4月19日讯(记者董震实习生戚淑军李术燕)一患者和省城一家医院发生了医疗纠纷,孰料案件审理过程中,两级法院得出两个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截至目前,该案已经审理一年半了,原被告双方还在等待着第三次鉴定结果。

  40多岁的范川一先生是枣庄市矿业集团的一名职工。2002年在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矿车挤了一下,腿部疼痛,2002年6月7日来到了省城一家医院,经过化验,确诊为纤维瘤,并
进行了手术治疗。范先生说,手术后的当天,他便感到腿部弯曲困难,不能活动,医院认为是由于手术牵拉引起的并发症,医院并不存在过错,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后经枣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范先生为六级伤残。

  为此,范先生于2003年10月23日将该医院起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槐荫区法院委托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损害后果与医疗过程有无过错的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措施得当,不存在过错。随后范先生申请重新鉴定。2004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结论为:手术手法欠妥,导致临床后遗症,与行使神经纤维瘤切除术有关,医院应负完全责任。但随后,医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进行再次鉴定。

  由于没有最终的鉴定结果,范先生现在也不敢先去做手术。而医生告诉他,如果不能早日得到有效治疗,恢复的几率就会越来越小。鉴定可以无休止地做下去吗?齐鲁晚报律师团律师、山东信义律师事务所陈旭峰明确表示:这是不可以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等情形,才能允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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