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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应及早制订婚姻管理细则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10:34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陆诚)本报21日报道了的消息后,不少读者来电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

  47岁的时先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高校不便插手学生的私生活。学校作为教学机构,可以在教学中向学生传授正确的婚姻观、道德观和价值观等,但绝对不能参与离婚的调解。大学生都已成年,既然选择了结婚,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大学生要离婚应该去找
民政部门处理。

  市民周先生认为,学校应该出面调解此事,也许不一定有效,但学生在学校里学习,不管出了什么问题,学校都应该对学生负责。结婚、离婚都是人生大事,学校应该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张先生是一名退休教师,他提出,学校是社会的一部分,高校的各个方面都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大学生结婚、离婚、生儿育女这一系列问题的发生,高校和社会都有管理的义务。但学校的管理职能毕竟有限,拿学生离婚这事来说,学校的思想工作未必能让学生打消离婚的念头,这事最终还得通过民政部门或法院来解决。眼下最重要的是,高校有关部门应及早制订出关于在校生结婚及相关事宜的管理细则,做好应对之策。这样就是今后发生学生怀孕、生育等其他事件,也不会束手无策了。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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