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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办学条件最低保障线是教育公平的最低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4日08:53 南方都市报

  中国观察之郭巍青专栏

  教育部日前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四项措施:制定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最低保障线”;加强县级政府对区域内教师资源的统筹;逐步建立规范化的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和教学指导体系;保障弱势群体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这份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关键词是“均衡发展”。尽管“均衡”二字十分中性,但是我们仍然应当肯定,这是政府主管部门在“教育公平”这个议题上,对社会公众的强烈呼声给予了积极回应。

  在这当中,制定办学条件的“最低保障线”,是特别值得关注和讨论的积极措施,也是实现义务教育公平的最低要求。按照《意见》的规定,凡是低于标准的学校都要尽快达到要求,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保证辖区内薄弱学校逐年减少。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之风。

  应当肯定,这里所传达的政策信息,从教育公平的角度来看是积极的。义务教育长期存在着不公平问题,经费不足并不是最重要原因,更重要原因是“政绩型”教育发展模式,以及因此导致的教育资金分配不平衡。就是说,在有限的经费条件下,在有限的任期约束下,有关部门主要是从如何显示政绩的角度来看待义务教育的。从这样的考虑出发,先办成几所“中心”学校、“重点”学校、“示范”学校、“窗口”学校,就成为行政逻辑下的最佳选择。这样的选择被冠之以“集中有限资源办大事”之类的说辞,更加冠冕堂皇。当然,这样的冠冕堂皇是以许多学校、教师和学生被“边缘化”作为代价的。

  “最低保障线”的积极意义在于从“政绩型”的发展模式转换为“权利型”的发展模式——在原来的政策下,让一部分学生先得到超常的教育,被看做是政府的政绩;而在现在的规定下,如果有任何一部分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就是政府的失职。

  但是要使这样的积极意义从“应当如此”变为“事实上如此”,还需要有很多贯彻落实的努力。我以为这里还有两个环节需要重视。

  一个是贯彻实施“最低保障线”的工作要强调公开、透明和民主。教育部的《意见》中提出了,要建立一个预警监督机制,对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分析,遏止“两极分化”现象,这是正确的工作方向。为了使这方面的工作不流于形式,不受政绩考核的干扰,还应该强调,“最低保障线”标准的制定要有一个公众讨论的环节,制定出来的标准、本地有多少达不到标准的学校、达到标准的进程等等信息,要向社会全面公开。教育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要以有效的方式保证每一个家长都可以方便地了解这些信息。在完全公开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公众监督。

  另外一个环节是在所谓“择校”问题上,政府要坚持公共领域与市场领域的区分。使用公共财政的义务教育是公共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公平地对待所有人的受教育权利是基本的原则。“择校”冲动的产生不是家长的不理性,而是政府在公共领域中行为不公而产生的后果。应当强调所有的学校在办学条件方面基本公平,只要做到了这一条,寻求更好教育条件的那些需求,应当在市场领域中去实现。

  在这里,所谓“名校办民校”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用公共财政堆积出来的“名校优势”,即便有历史原因,终究也不是公平得来的。如果再任由这样的优势转化为一部分人的“小众利益”,那就是鼓励了双重的不公平。现在的情况是,公办的学校在收取择校费方面,有越来越严格的约束。但是以“办民校”的名义收费,则是一种“曲径通幽”的方式。这种故意混淆“公营”与“私营”界线的做法,如果不能制止,依然是教育不公的一种表现。(作者系中山大学教授)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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