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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立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1日10:11 河北日报

  督导评估从2006年开始,主要内容和范围包括五个方面

  本报6月20日讯(通讯员邓港 记者张丽辉)笔者今天从省教育厅获悉,我省决定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以此促进县级政府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导评估从2006年开始实施。

  教育督导评估的范围为县(市、区)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督导评估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其主要内容和范围包括:领导与管理职责、教育经费投入、教育发展水平、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改革与教育质量。督导评估包括设区市政府的年度综合性督导评估和省政府的定期综合性评估,前者每年进行一次,后者每四年一轮。省级督导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评估不合格或回访不合格的县(市、区),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确定重新督导评估的时间。

  在有关督导评估标准中,我省对教育财政投入、教育发展水平等作出规定,要求县级政府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中小学在校生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城市教育费附加按时足额征收到位,全部拨付教育部门安排使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中至少提取7%至10%用于中小学校舍修缮。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比例的资金,用于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

  按照该标准,我省要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城市市区要达70%以上,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达60%以上,其它县(市)达6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5%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比例,城市市区达50%以上,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达30%以上,其它县(市)达35%以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以上,其中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达到一定比例。建立健全以学校评价、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不以中考和高考升学率作为评估学校和教师的主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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