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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录取不平等违法 地域差别加分优惠均应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14:19 法制日报

  本网讯 记者李立海峡 两岸高等教育法学术研讨会日前在北京大学召开。北京大学教授王磊在其《国家教育考试的宪法观察》的专题交流中提出,高考的报名资格限制、录取因地域而差别对待、高考加分的优惠政策等现实问题,实际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平等权和受教育权不符,教育机会的平等保护问题还仍然没有深入人心。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公民拥有4项条件可以报名参加高
考,其中的第4项为“未婚,年龄不超过25周岁”。王磊认为,报名参加高考本质上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一种愿望和要求,宪法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又规定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现在关于高考的婚姻状况、年龄状况的限制,无疑是对高考志愿者的歧视,侵犯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和受教育权,同时,也影响到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就录取因地域而差别对待问题,王磊说,“高考移民”让我们思考地域与平等的关系,在高考时不能因为地域而对同样考卷和考生在录取上采取不同的标准。现在的高考改革尽管自主命题,但实质上仍然是不平等的。各大学在招生时,按照地域的不同,事先都规定有招生数额的区别,而这个数额又是教育行政部门、发展计划部门作出的,例如北京大学在北京的招生就多,在其他省份就少,这就仍然存在一个因为地域而差别对待的问题。

  关于高考加分的优惠政策,王磊谈到了思想道德加分和体育加分本身的违宪性。他说,在高考问题上给思想道德好或体育优秀的学生加分就是一种不平等,是对那些没有获得思想道德或体育证书的同学的一种歧视。思想道德是一种人的内心深处的东西,属于精神自由的范畴,虽然可以加以提倡,但却不可强制;体育成绩的好坏与人的体质有着重要关系,照顾体育好的学生同样是对那些没有获得二级证书学生的歧视。

  王磊说,涉及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方面的教育机会平等问题不止上述内容,还包括一些法律本身的缺陷。例如教育法中关于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的种类,还应当在原有“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的基础上,加入“年龄”、“婚姻状况”、“思想道德状况”、“地域差异”等。完全的机会均等是不现实的,但接近机会平等的可能性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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