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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学生如食物中毒问责校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12日11:20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7月12日电(陈志馨)学校如果因为失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校长将被问责。如果情节严重的,校长将有可能被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天,辽宁省卫生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要求,学校应该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月检查一次学校

食堂、饮食店、商店食品及饮用水卫生安全,达不到标准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同时,在学校内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无健康证就到食堂工作等行为均被叫停。

  根据《办法》,学校如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学校第一、第二责任人,部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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