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教育新闻 > 正文

法学专家:《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属越权立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44 国际在线
  “《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将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是不合适的,属于越权立法。”今天,著名行政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就此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国际在线消息:马怀德教授指出,《母婴保健法》的出台背景是为了适应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规定婚姻登记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问题的行政法规。3个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存在着本质不同,作为地方性法规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出和上位法《母婴保健法》一致的规定,符合法制统一的原则,但随后规定的“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超出了该地方法规的调整范围,而且与《婚姻登记条例》中取消“强制婚检”的规定相悖。
法学专家:《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属越权立法(图)
  黑龙江省人大有关人士称该省一直实行强制婚检

  “黑龙江省恢复强制婚检”的消息被炒得沸沸扬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日前表示,该省一直实行“强制婚检”,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

  黑龙江省民政部门拒绝执行该省强制婚检的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最近修订了该省的《母婴保健条例》,保留了有关强制婚检的内容,从而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议。有人认为,取消婚检是因噎废食,有人认为,强制性的重提是一种体制的倒退。

  黑龙江强制婚检仅有四项必检 其余各项仍是自愿

  黑龙江婚检新规引发争议 自由婚姻遭遇强制婚检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制度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黑龙江开始实施母婴保健条例恢复强制婚检制度

  返回国内频道

  1

  马怀德进一步解释,《婚姻登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则是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低于《婚姻登记条例》,按照《立法法》规定,该省在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修改时,发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中关于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悖时,该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但遗憾的是,该省人大常委会并没有这样做,此时,就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这部地方性法规或其中的某一条款。

  事实上,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有关“婚检”的争论就沸沸扬扬,一直没有停止过。

  谈及有关婚检的问题为何一直争论不休,马怀德认为,从立法层面来说,是因为目前国家在涉及婚检这一问题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不协调、不一致、缺乏衔接的情况确实存在。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但没有明文规定是哪些疾病。而此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内容主要是3项: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规定要婚检,而且规定了婚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而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提及婚检的要求。按照法律的层次,《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的法律,而《婚姻登记条例》不过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其法律的层次、级别都低于《母婴保健法》。

  马怀德说,应该想一个办法来解决,《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无疑是法治的一大进步,政府要做的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做出修改前,做好对婚前医学检查的规范工作,或者推广免费婚检。(记者王亦君)

  6月15日,在石家庄裕华区妇幼保健站婚检室,一名工作人员在展示今年5月以来的婚检登记表,她说:“今年5月1日开始实行免费婚检至今,只有32对新人在这里进行了婚前检查”。新华社记者巩志宏摄来源:中国青年报

  2(来源:国际在线)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