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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事故应急救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7:09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22日讯(记者彭东)11月21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中关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引人注目,我省各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出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个人必须依法层级上报。

  据了解,提请审议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中规定,各县级以上政府都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行政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对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层级上报。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海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监部门。

  《条例(草案)》中还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对依法应当予以取缔或者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予取缔或者关闭的;未履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人员死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没有依法旅行审查、批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条例(草案)》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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