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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名作弊被勒令退学大学生告学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6日08:30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井长水 记者 张惠君) 河南省两起高校勒令作弊学生退学案学生日前接连胜诉后,记者连日对此案当事各方采访得知:当前考场作弊处罚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校纪正遭遇法律尴尬。

  作弊生频频被“勒令退学”

  现年23岁的董某,原是郑州某大学材料工程学院2001级学生。2003年3月2日,读大二的董某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补考时,因当天鼻炎发作,便让同学张某替考,被监考老师发现。3月6日,董某向学校呈交检查,并多次作出检讨,希望学校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2003年4月4日,该大学以严肃校纪为由,对董某和替考者作出“勒令退学”处分。

  今年22岁的吕某是郑州某大学化学系2002级学生。据他称,2003年12月28日上午,他替好友王某补考被发现后,12月29日,他向学校写下书面检查,并希望学校“再给我一次机会”。去年3月份,该大学作出决定:勒令吕某、王某退学。

  为争取求学机会,董某、吕某遂将母校告上法庭,请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并恢复其学籍。

  记者从学生吕某处得知,他刚刚领到了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判决书,法院撤销了学校所作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恢复了他的学籍。但目前还未知学校方面是否要上诉。

  而河南省第一起高校勒令作弊学生退学案,因校方不服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记者从董某的代理律师处获悉,该案也于近日送达了终审判决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学校撤销所作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学生胜诉。在这两起案件的判决书上,记者发现了学校败诉的相似原因。

  首先,两级法院都认为,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应有严格的校规校纪,但对于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允许其改正错误,处分要适当。据了解,两名学生在学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都是初次违反学校考试纪律,且事后认真作出书面检讨。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应给学生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应因一次错误就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

  其次,法院还认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规定,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同时学校应将处分结论报省教育部门备案。但对这两名学生,学校都没有将勒令退学的处分给学生本人。在诉状中,吕某称,学校处分之前,未给自己申辩的机会,在处分之后,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为此,法院认为,学校处理程序违法。

  “勒令退学”遭遇法律尴尬

  针对学生作弊一事,学校方面在法庭上始终认为,该校考试工作条例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即学生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以勒令退学,这种考试严重舞弊行为,“勒令退学”处分完全适当。

  据了解,学校制定的校规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理都是依据教育部旧规定中“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从警告到开除学籍,共分6种,其中一项处分就包括勒令退学,而勒令退学中的一项要求是严重违反校纪者。

  一名高校教师告诉记者,学生就应以学习为天职,考试作弊违反了最基本的诚信道德和学术准则,为维护高校的公平和正气,学校必须对作弊行为加以严惩,否则今后对于校园内的考试作弊,学校将无法再以严惩来警示。

  但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燕雪松认为,对于学生作弊这一事实情况,法院给予了认定,但究竟这种行为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理争议很大,而学校对作弊情节轻重的界定缺乏明确依据,“是轻是重,哪条说了算?”

  二七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张力庭长认为:“考试作弊算严重违反校纪,法律没有明确说明,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学校不能自行制定这样的校规。”

  考试法将终结此类纷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解释,在今年9月1日之前,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校方惩治作弊的手段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所以,为避免遇到法律的尴尬,就要调整法规使其有法可依。

  今年9月1日施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第54条明确规定,学生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但不可以勒令退学)。但必须遵守权限、条件、时限要求和遵循告知、送达等正当程序,而且学生有申诉的权利。

  同时,《国家教育考试法》草案也已报至全国人大等待最终审议。依照考试法草案,一些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徇私舞弊行为将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最高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也意味着,考试法的出台,为高校惩治考试作弊又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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