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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修改刑法 部分医疗违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06:02 荆楚网-楚天金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日前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确:对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统计显示,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已达到116.9:100,有的省份则高达130:100。

  我国现行刑法第336条第2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规定,只适用于无执业资格的人。实际上,一些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或单位正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

  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在刑法第336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36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草案将刑法第163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专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此次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对公司、企业以外的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权钱交易”、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给予刑法惩处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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