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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调解率难为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07:30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董震

  本报济南2月9日讯我省一家地方法院为了增加案件的调解结案率,在今年初要求所有法官办案的调解率达到60%以上,并要求法官写下“目标责任状”。这家法院如此为法官定指标合适吗?我省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了异议。

  对此规定,不少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官认为完成指标的“工作难度不小”。有法官表示,很多官司在法庭审判前,都经过了个人或者相关部门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很难协商一致才打起官司。因此,即使法官在庭上或者庭下努力做工作,能够调解结案的空间也很小。而且,反复对案件进行调解,有时也会引起当事人的误解。

  另据了解,有的法院为了追求调解率,甚至否定了“当庭判决”,而要求案件尽量当庭调解,调解不了的庭后再调。如果遇到强硬的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就拖到审限规定的“极限”,直到法律不允许再拖的程度,以“逼”着当事人同意调解。此外,有的法院还“创造性”地违背法律的现有规定,把一些本来不允许调解结案的行政案件,也纳入到了调解的范围。

  对此,山东警察学院郭中银副教授认为,调解结案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息诉止争,被称为东方经验,被公认有一定正面的社会效果。但是,如果法院为了这种社会效果而硬性规定调解结案率,可能会误导法官片面追求调解结案,拖延了案件的结案时间,甚至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未必就有利于司法公正。

  专家认为,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目的都是为了追求法律的公正。所以,法律程序不应受到人为的干扰,而应当在尊重法律规定的框架下,由法官自己正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并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来对案件进行调解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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