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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案调解机制“前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2日07:26 大众网-齐鲁晚报

  记者董震

  实习生郝凤娟

  通讯员张志华

  本报济南2月11日讯调解机制在我省各级法院位置“前移”了。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下发了《立案调解工作规定(试行)》,从而在全省法院建立起民商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新机制。

  根据新的《规定》,在排期开庭前,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一、二审、再审民商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在复查听证前,省法院受理的再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或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立案审判人员应当进行立案调解。为了防止久调不决,《规定》还要求,立案调解贯彻“有限原则”,调解一次不成的,应及时转为其他诉讼程序审理,防止诉讼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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