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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爱应该不会如此粗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09:3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2月9日《北京晨报》报道,高法近日出台一条司法解释: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此专家称,在实践中有些幼女成熟过早,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对符合法定年龄的另一方都认定为强奸罪,这样不利于保护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权益。

  点评:曹林先生撰文说,幼女司法解释:这个专家一定不是一位母亲。这个观点可

谓是一针见血刺中了此司法解释的“软肋”。司法的本意本质是扶贫救弱、伸张正义,对于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这种司法精神也是很明显的,可是,今天,在有些专家眼里,孩子的权益尤其是女孩子的权益却受到了严重忽视。如果按此推理,在社会环境非常复杂、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都明显不足的今天,在更多不良因素更容易对未成年女孩造成侵害的今天,这种解释只能使她们的生活安全和合法权益乃至性别安全受到巨大威胁。所以,这种司法解释缺乏母性意识,更没有形成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围墙。如果这位专家也有未成年女儿,他会如此粗心大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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