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利用。比如当代对资源过度开采,导致下一代资源匮乏,即侵害了对下一代的环境资源利用权。
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管理、执法等公务活动的权利。比如公民对政府破坏环境的行为或失职行为进行检举,就是环境监督权的体现。
公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比如向相关部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就是因为具有环境状况知情权。
公民享有参与制定环境政策,环境决策的权利。比如公民参加听证就是这个权利的体现。
公民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就是环境侵害请求权的体现。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民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在公开环境信息时要包括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污染物排放状况、潜在的环境风险三方面内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污染而发生人身、财产受损时,提起诉讼也是一种解决方式。但提起诉讼并不都以法院的判决为终点。双方的和解,第三方的调解是更为常见的结果。立案的难度,确定污染损害大小的难度,都促使诉讼最后演变成和解或调解,受害一方通过妥协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
环境污染事件的直接受害人是最合适的索偿主体,以渤海漏油事件为例渤海湾渔民、海滨娱乐场所经营者是最合适提起诉讼的主体,其次是国家海洋局这类的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作为所有权人提起诉讼。
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起诉人需要保存环境污染事件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对污染状况拍摄的照片和录像,因污染患上某种疾病时,医生出具的检查证明。在需要时,还要向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受害者鉴定和损失鉴定。
环境公益诉讼大都是影响性诉讼,从大多数实践来看,民间环保组织提起诉讼是否被受理不是最关键的部分,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引导公众去关注和监督才是起诉行为最大的收效。
11年8月1日,在康菲溢油事故后,多家环保组织发出公开信,呼吁国家海洋局主动并及时公开渤海溢油事故已查明的事实、调查进展,并尽快明确相关赔付方案,环保组织“不排除在近期率先提起公益诉讼”。他们的公开信在舆论中受到广泛的关注,大家开始把注意力聚焦在如何通过诉讼程序处理漏油事件。但后由于环保组织主体是否适格有疑问,他们并没有提起诉讼。
11年8月16日,国家海洋局8月16日发布公告,称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将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渤海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后由于海洋局发现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后,最终用和解代替诉讼,协议由康菲和中海油支付16.83亿元赔偿金。
11年11月13日,107位渔民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渤海湾溢油事故的责任方康菲中国赔偿经济损失4.9亿余元。后农业部出面进行调解,由康菲公司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对河北省、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康菲公司再与中海油分别列支1亿元和2.5亿元,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渔业资源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科研等工作。
基于微博的便民性和广泛的传播力,微博维权成为一种热门的法外求解方式。微博维权即通过微博讲述个人遭遇或者对某个事件进行完整报道和传播来凝聚社会力量,聚焦社会声音,以实现维护个人权益的目的。通过微博,人人都可以成为报道环境问题的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