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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熊取胆争议纵深化:法学家呼吁制定动物保护法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02日09:41  南方周末 微博

  梁治平: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副所长、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张明海: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国家重点学科负责人,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所所长

  侯蓉:全国人大代表,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研究中心主任

  祖述宪:安徽医科大学流行病学与社会医学教授,已退休

  贺海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3月10日,持续经日的活熊取胆争议再有进展,一批国内知名法学家公开呼吁:制定动物保护法,禁止虐待动物。

  呼吁书称:“现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不足以应对这一领域今天所面临的严峻问题,需要在立法宗旨、制度配套、机构建设和法律执行诸方面加以检讨和改进。”

  “比野生动物保护状况更令人忧心的,是包括农场动物和伴侣动物等在内的饲养动物的生存境况。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种法律以它们的基本利益为关照对象……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不仅于动物保护不利,也造成法律与社会道德意识之间的巨大落差,有碍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这是一批享有盛誉的法学家,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梁治平等人。已经81岁高龄的江平教授,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指斥活熊取胆行为“很不人道”,希望能够立法规范,“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许用虐待的方式造成动物生理上极大的痛苦,来获取商业利益”。在日本执教多年的季卫东教授则介绍,日本猎杀海豚的做法同样遭遇诟病和立法缺失。不过,日本虐待、残杀动物是可按刑法定罪的,“比如一年以下的徒刑,还有罚金的方式,确保法律规定的效果。”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雪莉则建议,要给适当的动物保护组织在动物受虐待情形下在法律上起诉的资格,使动物保护组织成为受虐动物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目前,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这部1988年颁布的法律,多年来屡遭诟病,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动议修订,但国家相关部门20年前就启动修法,至今仍未见具体结果。“其中核心问题是部门利益的争执,或者说是野生动物的权属之争。法律修改的过程就意味着权力的再分配,导致这个法律修改一直达不成共识。”世界自然基金会物种项目主任范志勇说,他是原国家林业局濒管办动物进出口管理处处长。

  呼吁书中提到的动物保护法,一直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不过,民间乃至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求立法的呼声不绝于耳。2010年,曾有法律学者公布了“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计12章182条款,内容涉及各类动物。

  而与此同时,虐待动物事件层出不穷,法律空白的尴尬毕显。2002年,清华大学生刘海洋硫酸泼熊,激起公愤,然而却因为没有适用的法律,只能判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此后虐猫、虐狗视频事件频发,法律则完全保持沉默。直至最近“归真堂”事件中,企业辩称“反对我们就是反对国家”。“这是中国法律的耻辱。”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梁治平感慨,他是这份呼吁书的起草者:“这不只是一个专业上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价值问题,涉及到法律人的良知和职责。”南方周末记者为此约请各界人士,激辩动物保护法制定的必要性以及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利弊。

  南方周末:最近的“归真堂”事件,引发公众呼吁淘汰活熊取胆行业,杜绝此类虐待动物以逐利的行为,你持何种态度?

  梁治平:活熊取胆的残酷性一望即知,社会公众的厌恶和愤概,用古人的话说,发乎天良。我认为,相关政府机构应当认真检讨现行政策。其实,活熊取胆,只是动物恶劣生存境况的冰山一角,而直接造成这种情形的,除了动物保护教育方面的不足以外,制度不当,政策不力,法律缺失,都是重要原因。

  贺海仁:我认为应该取缔养熊取胆业,它的合法性是因为有关部门给予了行政许可,我们对这种合法性提出质疑,因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能违反公共利益,如果活熊取胆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就应该认为颁发行政许可是违法的。

  张明海:这个争论已经有二三十年了,核心问题还是,野生动物要不要合理利用?合理利用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我们能够将野生动物产业中获得部分利润或税收,反哺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中去,就能让更多动物受到保护,这个其实是辩证统一的。

  我们业内的观点认为,从一只活体取胆熊身上获取的胆汁,可以使几十头熊免受猎杀。我们反对极端的保护主义,必须从实际出发,活熊取胆的技术也在改善,更符合动物福利的要求,我认为活熊取胆应该作为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一种技术保留下来。

  祖述宪:熊胆疗效是市场吹出来的,熊胆的主要有效成分是熊去氧胆酸,它被证明可以治疗一些病,比如小型胆结石、胆汁抑积性肝硬化。但是,这已经可以通过合成、改造其他动物的胆汁获得,国内外已经有很多这样的合成药。那么为什么还要用熊胆呢?

  南方周末:如果熊胆确有价值,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提及的将野生动物作为资源加以合理利用的原则,是否仍和野生动物福利的理念相违背?

  梁治平: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第一条说道:“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其中并没有动物福利概念。换句话说,保护和促进动物福利并不是这部法律的目标。而在现实当中,这部法律的作用更多是减损而不是促进了动物福利。根据该法,野生动物并不是具有某种自足价值的生灵,仅仅是可供人类利用的资源,这实际上为一些个人和机构,以牺牲野生动物利益的方式来利用开了方便之门。活熊取胆就是所谓的合理利用,这种利用也不能保护野生熊免遭猎捕杀害。野生麝就是在人工取麝之后灭绝的。此外,这部法律把野生动物完全按照当下人的需要分成有益的和有害的,也太功利和狭隘。

  侯蓉:我去年就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取消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很遗憾,至今没有得到回复。这一条实际上就是允许经营利用,只需交钱就可以了。动物资源不是说不能用,不利用就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要合理利用,以保护为目的来利用,不能破坏性的利用。这必须设定一些门槛,比如野生动物不能利用,如果经过繁殖、驯养的可以一定限度地利用。

  张明海: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简称为“护、养、利”。在利用方面,我们搞野生动物研究的圈子里,绝大部分人不反对利用。我们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利用,怎样为农业、工业、国民经济的发展服务。我们也坚决反对滥用,要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或调查研究,同时做好对社会公众宣传工作。

  有些人酷爱动物,受一些动物保护组织的影响,对于西方动物福利的思想过于强调。我们制作鸟类标本,就被写成在天上飞翔的鸟类,变成了在大众面前被剥光了皮,挖掉了五脏六腑,去掉了肉的干瘪标本,这种文学上的批判很是蛊惑人,我们制作鸟类标本是为了让人了解鸟类的结构、形态,识别或鉴定鸟的种类等,将来为科学保护提供更好的基础。所以我是不赞成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的单纯保护而不利用

  南方周末:既然已经有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为什么还要另行制定“动物保护法”?

  梁治平:在野生动物之外,还有各个种类的饲养动物,它们被用来满足我们从物质到精神的多种需求,其数量极为庞大。但是,人类欲求一部分是不当的,而动物被使用的方式,经常是残酷的,比如活熊取胆、野蛮屠宰、被强制训练做违反其天性的表演等等。这些情况每天都在发生,而且是大规模地发生,已经严重到了非改变不可的程度。动物保护法正是为了防止、减少乃至消除这种情况而制定的。

  当然,只是制定一部动物保护法并不足够,但若没有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框架,要有效地应对这些问题是不可能的。这部法律的主旨应当非常明确,那就是要尊重动物生命,保护它们的基本利益,禁止对动物的残酷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这会是一部全新的法律。

  张明海:我明确不赞成再制定动物保护法,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就已经有这么多部门来管了,陆生动物归林业部门管,水生归农业部门管,海洋的归海洋局管,在一些领域比如大马哈鱼、蛙类,就有权力重叠部分。如果法律再多,势必造成执行部门的混乱。切实的做法是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动物福利的内容,再扩大对象到家畜、宠物等,那么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变成了所谓的动物保护法,没有必要重新制定。如果制定的话,那么野生动物保护法是否要废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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