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
归真堂活熊取胆引发的争论,在今年“两会”期间达到峰值,而后被更多的新闻湮没。近日的长白山5头熊被猎杀事件,对动物保护立法不足、执法不力的质疑声重现。
7月25日,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北京市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福建省林业厅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迈出以法之名为熊维权的第一步。
要求公开哪些信息?
在北京环助律师事务所等3家机构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中,主要要求福建省林业厅提供以下信息:
一、福建省林业厅向福建归真堂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真堂生物公司”)颁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信息,包括许可其驯养繁殖和经营加工野生动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数量、种类、方式和用途(性质)等。
二、福建省林业厅在许可归真堂生物公司驯养繁殖和经营加工野生动物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包括:
1、归真堂生物公司提交的申请报告。
2、归真堂生物公司提交的驯养繁殖及经营加工许可申请表。
3、归真堂生物公司提交的其身份证明材料、兽医等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资格的材料。
4、归真堂生物公司提交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归真堂生物公司提交的养殖场所和设施平面图及文字说明。
6、归真堂生物公司提交的验资证明和养殖、经营加工场所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7、归真堂生物公司提交的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或说明。
8、归真堂生物公司提交的驯养繁殖技术资料,有关生产、加工技术资料和项目可行性报告。
9、归真堂生物公司提交的驯养繁殖所在地、经营加工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10、归真堂生物公司提交的其他附加材料。
为什么需要这些信息?
作为此次行动的法律支持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指派其公益志愿律师Z(因要参与接下来的一系列法律行动,应其本人要求隐去真实姓名),专门负责针对归真堂生物公司(以下简称为“归真堂”)活熊取胆的相关法律事务。
他说,这一轮主要是围绕归真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展开信息公开申请,希望能了解其许可范围,许可期限,经营加工情况,驯养繁殖的数量、种类和性质等信息。
Z说,其性质问题非常重要,看林业厅批准其经营加工的目的是什么,其用途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的用途。此外,还希望了解福建省林业厅给归真堂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此次信息公开要求,对归真堂来说意味着什么?Z说:“这次信息公开对归真堂来说不一定是坏事,这也是给企业一个说话的机会,他们完全可以自证其明、自我澄清啊。”
Z强调,他们并不是要针对归真堂这一家企业,也不是要针对福建省林业厅这一个部门,而是因为围绕归真堂的争议比较激烈,希望以此案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
碰到阻力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福建省林业厅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福建省林业厅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Z说,他们已经做好等待更长时间的准备。
既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为何还要等待更长时间?Z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还有这样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Z说,如果福建省林业厅要征求归真堂的意见,这个期限就不好说了。这可能成为此次信息公开要求的最大阻碍。
两个由政府部门向企业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会涉及商业秘密,并会影响到第三方权益吗?如果企业的权益要保护,那熊的生存、健康权,公众的知情权又要不要保护呢?
Z认为,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和细致,使肩负公开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掌握了对公开范围的解释权,造成各地、各部门对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度的把握非常不一致,“这是很不合理的。从国家立法情况来看,美国对信息公开的态度是,原则上公开,特殊情况才要保密,而我国则还远未达到这一步”。
此次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会涉及第三方权益或属于商业秘密范畴?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负责人、知名环境法律专家王灿发教授认为,行政许可不属于秘密,利用了多少头野生动物也不应该是秘密。
如果申请被拒或对申请公开的内容有异议,申请者还会采取其他行动吗?王灿发说,我们不排除采取其他法律行动的可能性,并已做好各种准备,包括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
法律冲突如何解决?
如果福建省林业厅提供了归真堂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的相关信息,是否就能证明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归真堂活熊取胆之做法就没有问题了吗?
王灿发说,其实,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目的和精神本身就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之间有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王灿发提出质疑,到底是以保护为目的,还是利用,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何为合理利用?这是非常主观的判断。“《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应该只有一个,那就是保护。”
此外,他认为,上下位法之间也有冲突的地方,如: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则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王灿发说,既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只有“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方能授权批准,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却直接规定了“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之情形。这种“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显然超出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三种情形。
Z对此持相同看法,他说:“上位法强调保护,下位法却说可以生产经营,下位法超出和突破了上位法的限制和范围。法律绕了一个弯,却为归真堂等企业的经营行为开了一个口。”
最后,王灿发表示:“我们希望通过对个案的追问和质疑,推进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法律的修改和完善,达到促进我国动物保护立法、执法和守法的目的。”
本报将继续追踪此案。
归真堂事件
去年暂缓上市的归真堂,2012年欲再冲IPO(首次公开募股),而其“活熊取胆”模式引起激烈争论,一边是中药协支持,一边是动物保护组织反对及72位知名人士致信证监会反对其IPO。
2011年2月5日归真堂上市暂被搁浅。
2012年2月归真堂上市再次提上议事日程,再度引发热议。
2012年2月6日中药协会对外发声:亚基会有阴谋。
2012年2月7日中国SOS救助基金出资1.2亿元欲收购归真堂。
2012年2月16日中药协力挺归真堂。中药协会媒体沟通会回应质疑,“熊很舒服”语惊人。归真堂创办人邱淑花放“豪言”,“反对我们就等于反对国家”。
2012年2月17日反对(活熊取胆)阵营联合72位知名人士正式致函证监会,反对归真堂上市申请。
2012年2月18日归真堂网站发布“归真堂养熊基地开放日”邀请函。
2012年2月20日网上过万人表示抵制活熊取胆企业归真堂上市;成都、沈阳等地几十家药店停售熊胆制品。
2012年2月22日归真堂开放黑熊养殖场给媒体参观“活熊取胆”过程。争议仍在继续。
2012年6月4日国家林业局表示,归真堂只要符合国家法律就应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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