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暂无专门立法 国外立法可借鉴

2013年03月08日14:26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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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针对土壤问题,重庆、北京等地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和文件,但是国家还没有专门立法。土壤也并没有作为一种环境要素,充分体现在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当中。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宪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都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

  现有土壤保护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可行性低,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污染物指标偏少,缺少有机物指标,无法满足土壤污染控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且未考虑土壤种类和母质复杂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以总量为基础;缺乏居住、工业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依据标准,缺乏居住、农田、采矿用地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

  与现行环境法律中体系性较好的大气、水、海洋污染防治法律相比,我国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包括法律法规与管理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等。

  国外·借鉴

  综观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面临过与我们当前同样的状况。面对法律的缺失,一些国家及时制定了专门的土壤污染控制法。

  美国——

  污染事件:美国胡克化学公司于1942年~1953年间,在纽约州拉夫运河中弃置了2.18万吨化学废物。运河被填埋后,便成了一片广阔土地,随后被出售建造了学校,周围也发展成为居民区。然而到20世纪70年代末,地下的化学废物渗出形成毒气释放,严重危害当地居民健康,成为轰动全美的“拉夫运河事件”。

  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980年制定了《综合环境应对赔偿责任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这一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超级基金法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场地,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再由相关部门向责任者追讨。

  为保障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美国政府于1986年通过了《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进一步要求修复行动必须达到的相关标准。

  针对环境问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美国又陆续颁布了一些补充法案。2002年,美国颁布《棕色地块法》,将污染责任和现在的开发商分开,再通过折价,让开发商有获利的空间,从而促使社会资本介入棕色地块进行修复。

  在我国,重庆市也曾酝酿吸引社会资本的机制,计划将所有棕色地块打包,交给一家公司上市运作。

  北京大学环境学院博士阳平坚指出,在这方面,美国对于中国的最大启示是法律先行,且严格执法。“法律出台后,资金要落实。美国甚至会把资金的来源和额度写在法律条款中,使得执法过程有财力和物力作为支撑。”

  日本——

  污染事件:1956年,日本神通川下游出现一种全身骨痛的病。直到1961年才查明,这种病与日本神冈炼锌厂排放的含镉废水有关,含镉废水浇灌的大米被当地居民长期食用,引发“痛痛病”。截至1979年,这一公害事件先后导致80多人死亡,间接受害人数更多,经济损失也超过20多亿日元。

  在经历了土壤污染带来的巨大危害后,日本于1970年颁布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91年制定了《土壤污染环境标准》;1999年环境厅制定了《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土壤环境纳入评估范围;2002年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这一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事业时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进一步加强了对预防原则、政府职责、土地标准的划分、激励机制等的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日本对责任主体及实现方式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日本《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拒绝、妨碍或回避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调查、测定或采集样品者,处3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实施了与其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有关的前款的违法行为时,除处罚行为人外,对其法人或自然人也要处以同款的罚金刑”。

  上述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成功经验,无论是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模式的选择,还是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和具体制度的建构,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土壤污染主要因素有哪些?

  1.工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工业“三废”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直接排放,将会污染土壤。

  2.污水灌溉。不少地区用污水灌溉农田,且多数污水未经处理,所含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会在土壤中累积,造成严重后果。

  3.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品。许多地区单纯为了提高粮食产量,大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化学制品,造成土壤过酸,使土壤的团粒结构遭到破坏,导致土壤板结。

  4.重金属污染。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废水进行灌溉是重金属进入土壤的一个重要途径。重金属进入土壤的另一条途径是随大气沉降落入土壤。

  5.非降解农膜的大面积使用。残留在土壤中的农膜阻碍了土壤水分和气体的交换,破坏土壤的物理性状,甚至使土壤性质改变到不宜耕作。

  中国环境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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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N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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