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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开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先河(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2日14:40  南方周末
大连新港油库爆炸引发的海域污染,清理工作稳步开展,但赔偿事宜却经月不见下文。 (CFP/图) 大连新港油库爆炸引发的海域污染,清理工作稳步开展,但赔偿事宜却经月不见下文。 (CFP/图)

  让污染海洋者无处遁形

  山东首开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先河

  作者:南方周末记者 冯洁

  发自山东

  大连港输油管爆炸事故中泄漏的1000吨原油,清理工作已经落幕,但被污染和被损害者的赔偿如何终局,至今仍是巨大的问号。

  与大连隔海相望的山东,近日给大连的赔偿困局提供了一个积极的榜样,该省率先试水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补偿制度,最高索赔额度高达两亿元,有望打破作恶者逍遥、政府和当地居民为污染埋单的魔咒。

  “忍无可忍”,痛下决心

  这份被誉为首开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先河的文件,全名《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 “山东办法”),最早出台于今年6月份,但直到四个月后,11月初才对外公开解读。

  它首次明确了对海洋溢油、海洋倾废等八种海洋污染事故和违法开发行为的损害评估标准,并严令照价赔偿补偿,最高索赔额度高达两亿元。

  侯英民用“忍无可忍”来形容自己迫切的心情。作为制度的发起者和主要设计者,身为山东海洋与渔业厅厅长的他毫不讳言,要污染者埋单的直接刺激,来自于一直以来苦无赔偿的海洋污染困局,他尤其提到了2006年的长岛溢油污染事件。

  2005年底,“大庆91号”油轮满载石油至锦州途中,因舱裂导致溢油。事发后,肇事方只在自己的海事通讯上简略提及,却未向主管部门通报。事发时正处冬季,溢油难以发现,等到次年春暖溢油大面积漂浮,时间已经过去了几个月。

  泄漏的原油最终祸及山东、河北和天津三地,甚至惊动了当时的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专门批示。然而,仅养殖业损失就高达1.95亿的这场事故,最终通过天津海事法庭宣判的赔偿金额只有3000万。而国家海洋局和下属的北海分局、监测评估单位,为事故付出的调查成本就高达两三千万。“三千万就相当于意思意思。”侯英民毫不客气地说。而即便如此,这起典型的企业肇事、政府埋单的溢油事故,仍是近年来海洋污染赔偿额度最高的一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处处长于贵运手中有一本令人灰心的账本,自2006年起,山东海洋渔业部门为各类海洋污染提起的诉讼有13-14起,成功结案获赔的只有5起,获赔金额仅1100万元。

  一面是激增的海上溢油即污染事故,一面是赔偿诉求得不到保证的尴尬。本世纪的前5年内,我国海域的吨级溢油污染事件就已经高达八十多起,仅以山东一地为例,每年查证需索赔1000万元以上的海上溢油等污染就有十多起,而成功获赔案例可谓罕见。

  事实上,现有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中,包括了“损害海洋生态应该赔偿”的内容。但因为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界定、赔偿标准和执行者的授权,执行起来往往走样,甚至缺位。“没有标准和制度之前,法院的判罚有难度。”于贵运解释说,为数不少的案子走调解路线,赔偿数额弹性极大。

  而更早的尴尬场景,屡被山东办法的设计者们提及。2002年马耳他籍“塔斯曼海号”油轮发生溢油事件,2004年开审索赔事项,当时在天津海事法庭上,肇事的外国船员甚至当庭质问,中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依据何在?

  无奈妥协,欺软怕硬?

  无论是海洋的污染损害赔偿还是生态补偿,难点在于生态损失和环境污染的后果难以量化。

  作为这次山东办法中评估标准的主要设计者,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研究员鹿叔锌,绕开了难以量算的海滩景观、潮汐等海洋非生物损失,而把计算重点放在了渔业资源的损失量上。

  这样一来,依据被占用的海域面积或被污染的面积、海域内渔业资源的丰富程度和当地渔业资源的平均价格,再加上用海项目的类型和项目所处的具体海域,就能计算出不同的损害类型需要的赔偿价格。

  这个更像是渔业赔偿条例的做法,在中国工程院李文华院士看来,在地方是“具有现实操作性的”。鹿叔锌解释说,非生物资源的损失,比如填海之后对潮汐动力的改变,需要长时间的观察、研究才能得出结论,损害很难评估。而一片被占用或污染的海域内,有多少鱼虾资源,却是有据可依,有价可循的。山东此次尝试中给出的最高补偿赔偿数额高达2亿元。

  外界看来妥协的索赔方式,在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看来,却属正常,他说,国际上通行的赔偿方法,也是以渔业资源为主的民事赔偿,地方上出于现实操作考虑,以渔业资源赔偿为主,也在情理之中,事实上中国的起步是晚了。

  海洋的脆弱还在于,哪怕是取得了合法手续的海洋开发活动,仍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生态损害。

  按照山东的做法,凡是违规建设用海造成的生态破坏,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凡是合法建设项目用海造成的生态破坏,则属于损失补偿。

  近年来频发的非法污染事件和合法用海带来的损害加剧,显然要求补偿和赔偿机制同步推进,“分开制定当然更完善,但如果不马上出台办法、补偿机制不能及时跟进的话,对海洋造成的损失就更大。”山东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袁笑梅分析说,最终山东选择将补偿和赔偿办法合并为一个文件,是考虑到两项制度都迫在眉睫。

  在海洋渔业部门看来,更迫切的例子就是大连湾输油管爆炸事件。“国家对海洋污染的处罚仍然很轻。”侯英民说。

  在这份填补了诸多空白的“山东办法”里,有一条“免责”规定难免令局外人生疑。“凡属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免缴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凡属减免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按相同比例减缴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这是不是厚此薄彼,欺软怕硬?

  侯英民解释说,这不是针对用海企业的豁免条款,而是针对公益性用海的项目,比如沿海绿化、建设公园等。但凡是经营性用海的企业,“该交还是要交”。

  山东海洋与渔业厅法规处调研员李建国亦回应说,每年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项目,可以享受减免照顾的项目,不过三五个,比例很低,所以真正能够因此而免缴生态补偿费的企业很少。

  惠及部门还是惠及百姓?

  山东大学海洋学院副教授王亚民,曾在农业部渔业局工作多年。在他看来,山东办法中的部分赔偿条款和评估标准,其实一定程度上就是农业部旧规定的翻版。

  他指的是上世纪90年代,由农业部制定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以及配套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王亚民回忆说,当年淡水和海水渔业资源污染事件每年都有几千起,都是依据以部长令发布的规定来评估损失和索赔求偿的。但在当时,他就发现了一个不好的苗头。以当时的广东省渔业厅为例,原本相当弱势的资源环境处,因为向污染企业索赔,迅速成为强势部门,连时任局长的车都由这个处出钱购买。浙江也经历过类似的阶段,对污染企业的索赔款,一段时间内由于缺乏相应的财务科目,无法与公共财政对接,成了政府的额外收入。

  从现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国有资产损害赔偿的规定,和山东办法的制度设计来看,污染赔偿所得的费用仍属于政府的非税收入。在王亚民看来,财务制度不严格的时代早已结束了。但这一规定同样意味着,真正能让最底层的污染受害者受益的程度可能非常有限。

  2006年底的“大庆一号”溢油油轮赔偿的3000万,据索赔渔民的律师夏军向媒体表示,经过省市县截留,赔偿费并没有发到老百姓手里。

  而同一办法中涉及的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则实行省地市三级分成,即省级分成50%、市15%、县35%。在王亚民看来这样的分成也有些奇怪,“在哪里损失的,就要补给哪里,为什么要层层拔毛?”

  山东财政厅的解释是,主要是考虑到,海洋渔业的生态损害和影响会跨区域,投入资金、整治修复需要跨行政区实施,所以给省一级更多的资金规划空间。王亚民仍觉得需要谨慎看待,“最后还要看实际的使用情况,是不是真的用在增殖放流、恢复生态上。”

  ■名词界定: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是指违规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生态破坏和海洋污染事故,必须对由其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害做出赔偿。常见损害行为有海上溢油污染、违法围海填海、违法海洋倾废、违规海上施工和水下作业等。

  海洋生态损失补偿,是指合法建设项目用海造成的生态破坏必须得到补偿,遵循“凡用海,必补偿”原则。从偿付次数上说,赔偿依据污染或违规开发的次数来定,补偿则出于为了保证及时、足额缴纳的考虑,实行一次性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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