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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甲流密切接触者隔离期工作报酬照付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03日16:2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张楠)北京市政府昨天公布“关于落实社会单位防控甲型H1N1流感管理责任的通告”,要求各单位对本单位密切接触了甲型H1N1流感患者的职工,在其隔离观察期间不得停止支付工作报酬。

  按照通知要求,600人以上单位需按职工人数600比1比例配备专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不足600人的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公共卫生管理人员。在消毒、通风等日常防控措施方面,通知要求,各单位上班期间要坚持每日开窗通风两次以上,每次开窗时间要保持15至30分钟,保证空气流通。

  单位需要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登记,要求并督促本单位从国内、国外有甲型H1N1流感病例地区的归来人员自行居家隔离观察7日,从其他国家归来人员自行健康观察7日。而已经发生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单位,有条件的可以指定专门场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对本单位密切接触者实施隔离观察,并提供相关保障。隔离期间,单位不得停止支付被隔离人员的工作报酬。发现3名以上员工出现不明原因流感样症状时,单位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单位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并向上级主管单位逐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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