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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称药品集中采购可降低不合理药价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8日15:54  卫生部网站

  一瓶出厂价只有十几块钱的芦笋片,卖到了200多元。今年5月,发生在湖南省湘雅二医院的高价芦笋片事件,引起了中央领导和卫生部的高度重视,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药品定价的热议。有的人不禁怀疑,用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式来治理虚高药价到底有没有效果?甚至有人进一步质疑,这种改革的方向对不对?

  7月,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7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这些规章制度对治理药价虚高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日前,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卫生主管部门,请相关人士对公众疑问进行了回应,对药品集中采购制度进行了解读。

  回应一:药品集中采购这一基本制度必须坚持

  高价芦笋片事件发生后,卫生部立即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先后到江西、宁夏、北京等省(区、市)和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并召集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和社会药房等方面的负责人座谈,商讨如何更有效地治理药价虚高。

  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贵,主要体现在药品价格比较贵上。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抓住药品这个关键,才能逐步解决一系列困扰医药领域的问题。经过认真分析和深入思考,他们认为,在全国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控制药价的有效途径。

  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向记者解释:之所以推行这种做法,就是因为它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规则要求、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趋势、符合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以及价格形成机制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控制药品价格,也有利于保证药品质量、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医药行业优化整合,能够取得综合的政策效果。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讲,药品集中采购能够发挥集团采购的规模优势,得到最佳的性价比,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把采购的价格压到最低。因此,世贸组织和世卫组织在相关的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达到一定金额的物品采购应实行招标采购。事实也证明,各个国家和地区采取药品集中采购方式解决医药费用过快上涨是非常有效的。

  数据显示,我国通过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有4700多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有13000余家,零售药店达到了36万家。另外,我国目前按通用名来计算共有药品12000种,其中进入医保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品种只有2700种(约占23%),其余的9300余种药品(约占77%)则完全是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数量多,但企业之间差距明显;政府对药品进行价格指导的品种数量少,大部分仍然要依靠市场调节,这就是我国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以及价格形成机制的现实情况。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会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药品价格越高越好;医疗机构目前实行15%的药品加成政策,也没有主动降价的动力。因此,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患者利益是有矛盾的。只有政府才能代表广大群众和患者的利益,通过政府主导药品集中采购,能够有效压缩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效益,改变招投标各方都不愿降价的状况,最终为广大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药品。同时,药品集中采购坚持“质量第一”的导向,通过对投标医药企业和产品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非法企业和药品,使无证企业和假冒药品失去了投机的空间,保证了群众用药安全。

  实行药品集中采购可以使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和“阳光化”,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从体制上、制度上消除因暗箱操作而产生不正之风的土壤和条件。同时,集中采购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挤压了经营企业的利润空间,客观上降低了不法企业行贿送回扣的经济能力和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药品集中采购是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具有标本兼治的重要作用。

  此外,药品集中采购能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挥良好的引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

  “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必要性是显而易见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药品集中采购这一基本方向是完全正确的,这一基本制度必须坚持。对于一些人提出的质疑,我们会高度重视,但是绝不会动摇我们推进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李熙强调。

  回应二:正确分析当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上世纪90年代后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居高不下。1999年,国务院部署试行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2000年至2001年,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国务院纠风办、原国家计委等相关部门制发了一系列试行规则。

  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新的情况。医药生产企业、医药经营企业、中介机构和医疗机构,对控制、降低药品价格都缺少积极性;中介机构有自身的经济利益,且难以对企业的报价进行查核;中间环节过多,层层分利,甚至有的经营企业掌控着药品的申报、报价等关键事项。

  四川等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式,把招标采购的主导权由原来的中介机构转到政府手中,将原来的地市为单位招标采购转为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由于实行政府主导、省为单位,从而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交易成本,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05年,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在四川召开现场会。2006年起,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发文,要求在全国推行这项制度。

  2009年初,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召开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并先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通过一年的艰苦努力,这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全国30个省区市(对西藏未提要求)均成立了药品集中采购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了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实施一年来,药品集中采购在保证药品质量和降低药品价格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已完成采购的省(区、市)中标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到21%,有的省市降幅更大。江西省2009年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比国家指导价平均降低35.33%,比2008年中标价下降9.5%,全年让利群众26.14亿元;江苏省2009年中标价格比国家指导价下降44.37%,比一些地方实际采购平均价降低13.84%;近期刚刚结束的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价格比国家指导价平均降低36%,比2006年集中采购中标价平均下降16%,预计全年可为群众节省30亿元。药品集中采购大大减轻了社会特别是广大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当然,由于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毕竟是一项新的制度探索,在全国运行的时间还不长,在如何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如何确保药品质量,如何保证配送和及时回款等方面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其中质量和价格问题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切实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对这些问题,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研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09年是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我们主要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通过各方共同努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收到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今年和今后几年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运行、加强监管,同时着力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李熙对当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形势和任务进行了分析。

  回应三: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入关键时期

  当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面临的任务艰巨而繁重。

  解决群众关注的药品价格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分析原因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下一步,卫生部将广泛收集从各个渠道得来的价格信息,建立比较完善的药品价格信息库,这个信息库将对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放,供其在确定中标价格时参考。同时,通过招标时的限价和竞价相结合、对少数低价的经典老药实行保护性价格、积极探索“带量采购”和“量价挂钩”等方式,控制药品价格,压缩不合理的利润空间。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所属销售人员存在商业贿赂等行为的,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的规定》将予以公布,并在两年内取消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资格。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加强监管,《规范》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规范》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和管理机构,建立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通过各省(区、市)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交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同时,《规范》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对集中采购的标准和流程作出了必要的调整。

  “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涉及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次利益的再分配,利益受到触动的各个方面势必会通过种种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集中采购工作中要特别重视防范廉政风险,防止由分散的腐败演变为集中的腐败。”《办法》要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以省(区、市)为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察机关和纠风办、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集中采购中的权力运行进行全面规范和制约。《办法》中的监管对象涵盖参与药品采购工作的所有主体,监管内容涉及药品采购工作各个方面,监管方式推行网络实时监控,监管环节覆盖采购用药全过程。

  “各地都应当采取制定工作人员行为守则、细化工作流程和业务程序、建立分权制衡机制、实行人员定期轮岗交流等办法,强化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同时还要加强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驻卫生部纪检组监察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今年年底前,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检查组,分赴各省(区、市)开展督导检查。我们有理由相信,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具有光明的前景。(中国纪检监察报2010年9月6日)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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