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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刘俊勇特大涉黑案庭审进入辩论阶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18:31 潇湘晨报

  本报讯 昨日是新化县以刘俊勇为首的特大涉黑组织犯罪案开庭的第八天。庭审进度比预期要快得多,从4月16日起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昨日,十多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已发表辩护意见。法庭上,凸现三大焦点:是否涉黑、“6·30”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公安机关是否刑讯逼供。

  检察机关指控认为,新化县孟公镇人刘俊勇自1998年以来先后与西河镇廖建伟及孟
公镇刘永华、陈彬彬等人勾结在一起,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人数众多,层次清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纪律。其中,被告人刘俊勇、廖建伟、刘永华、陈彬彬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受审的97名被告人(其中52名被告人被指控涉黑)应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23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从4月17日开始,97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逐一就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在昨日一整天的庭审中,十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这十多名被告人大多数被指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昨日的法庭辩论中,凸现三大辩论焦点:一、被告人是否涉黑;二、“6·30”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三、公安机关是否刑讯逼供。部分律师认为,其所代理的被告人并不构成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6·30”案并非故意杀人而是故意伤害致死。

  被告人刘俊勇的辩护律师肖世杰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应具备的四大特征。此案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是否成立、是否存在严密的组织结构等,都将在法庭上提出。

  肖世杰表示,作为控方,对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要能百分之百地予以证明;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辩护律师,其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法庭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在庭审结束后,将系统地把辩护意见形成文字材料,提交合议庭。

  据介绍,因为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庭审进展顺利,比预期要快得多,法庭辩论结束将是最后陈述阶段,“估计还要三四天庭审即可结束”,一位辩护律师说。(记者周喜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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