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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副经理贪污公款1480多万被判死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0日23:52 沈阳晚报

  房屋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将公司开发的歧山小区的20套商品房和800多万售楼款贪为已有!4月20日,贪污1480万余元的原沈阳市八建房屋开发公司副经理刘阳,被沈阳中法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副经理贪了1480万

  今年42岁的刘阳,于1994年至2004年在任沈阳市八建房屋开发公司副经理、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沈阳市华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兼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开发歧山路小区建设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隐匿房产、编造虚假亏损结算报告、制作虚假承包协议等手段,将该公司开发的歧山小区的19套商品房(价值人民币619万余元)、一套门市房(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两个车库(价值人民币16万元)及商品房销售款807万余元据为已有,共计价值人民币1480万余元。案发后,经侦查机关追缴的赃款、赃物(奥迪牌轿车一辆、26处房产、人民币34万余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83万余元。

  疯狂吞占房款和房产

  经查,刘阳于2000年8月将其隐匿的岐山小区41路楼A1F府1至3层2121余平方米的

商品房,销售给某机关服务中心,售楼款774万余元被其占为已有;刘阳将其隐匿的歧山小区的19套商品房(价值人民币619万余元)、一套门市房(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以其亲属的名字办理了私人房屋所有权证,将上述房产据为已有;刘阳还隐匿歧山小区两个车库(共价值人民币16万元),并将其中一个以其个人的名字办理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7月22日,刘阳将岐山小区45号甲1-3-2商品房销售给他人,将售楼款30万元据为己有。

  一审领刑死缓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刘阳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隐匿房产、伪造承包协议、制作虚假结算报告等手段,非法占有企业房产、房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处以极刑,但鉴于侦查机关已扣押刘阳贪污犯罪所得的全部房产及部分赃款赃物,其余赃款大部分被其投入由其个人承包的于洪苗圃项目中,且该项目的所有权争议及赔偿问题正在诉讼过程中,尚有追缴返还的可能性。

  4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侦查机关扣押的

奥迪牌A6轿车一辆、人民币34万余元及26处房产,返还沈阳市八建房屋开发公司。

  宣判后,刘阳不服,当庭提出上诉。(本报记者王野郊 摄影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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