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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遗嘱拒绝将遗产留给试管婴儿婆媳闹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0:19 现代快报

  “我现在身患重病,在重病期间,妻子王芳(化名)不尽义务,医药费、治疗费一概不拿,也不尽心照料。为此,我作以下决定:1、儿子是通过人工授精而生,不是本人精子,所以孩子我坚持不要;2、1984年私房拆迁分的文安里21号602室房子,当时由母亲出资1.5万,按房改政策,以我的名义购买,现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这是南京秦淮区刘大力生前立下的一份遗嘱。不久后,刘大力因病去世。就因这份遗嘱引发的房产继承问题,婆媳闹上了法庭,并由此展开了“借精生子”能否继承遗产的争论。昨天下午,为了让更多的市民
关注和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特意将法庭搬到了金陵路小区内。

  原告 房产属共同财产

  几张简单的桌子,组成了一个简单的法庭,吸引了大批记者和附近居民。开庭之前,不少旁听的居民就开始议论。有人说,“小孩和父亲没有血缘关系,所以没有资格继承遗产。”有人就接着回应:“不对,既然签字同意人工授精,法律上就是父子关系,有权继承遗产。”

  王芳告诉记者,她经营一家小吃店,刘大力开“马自达”为生。刘大力经常在王芳的小吃店外等客,两人之间慢慢产生了感情。1998年3月,33岁的王芳和34岁的刘大力结婚。婚后六年多,王芳一直没有怀上孩子。经医院检查,刘大力患有无精子症。夫妻俩经过商量,决定采取人工授精的方法。2004年1月,王芳成功怀孕。

  然而,就在这个家庭等待幸福来临之时,却受到了沉重打击。2004年4月13日,刘大力在吃饭的时候突然剧烈呕吐,疼得在地上直打滚。第二天,刘大力就到医院检查,结果是癌症晚期。一个多月后,刘大力去世。病逝前两天,刘大力写下遗嘱,要把房产留给父母。丈夫去世5个月后,王芳生下了儿子。为了丈夫留下的房产,婆媳常发生争执。去年12月5日,她将公婆告上秦淮区人民法院。

  王芳在法庭上说:“我们所住的文安里21号602室本来是公房,2002年我和丈夫用一万四千多元买了下来。”王芳称,房子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 儿媳对丈夫苛刻

  但是婆婆张秀兰完全不同意儿媳的说法,当庭指责儿媳不愿掏钱为儿治病。“我儿子在医院时跪在地上,求她给钱看病啊!但是她只愿意为我儿子拿出几千元钱。”她重复着说:“她对我儿子不好,不给他钱看病,我儿子命苦啊。”

  老人还在法庭上哭诉,就是不生病的时候,王芳对待自己的丈夫也是非常苛刻,张大力挣来的钱都要缴给王芳,平时一点零花钱都没有,也没有给张大力买过衣服。就在老人哭诉时,老人的女儿在一旁也跟着痛哭起来,法庭上顿时哭声一片,法警只得将老人的女儿带至一旁的屋内休息。

  判决 老婆拿一半房产

  王芳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关于人工授精儿女的继承权,当事人可能在感情上无法接受,法律上也无明文规定,没有此类案件先例,但是在此案中,刘大力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应该按照法定继承。主审法官丁伟利说明,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权遗嘱在先,但是刘大力遗嘱中称人工授精不是本人精子,不要这个孩子,这不符合法律精神,是无效的。同时,刘大力遗嘱中将房子赠与父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刘大力只有权利处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所以遗嘱部分无效,王芳所生的人工授精儿子享有继承权。

  最后,秦淮法院作出判决,房产的一半属于王芳,王芳的儿子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一,因为孩子还小,所以由王芳保管,张秀兰老夫妻继承另一半中的三分之二。对于夫妻的存款和债务,在抵扣后由王芳和儿子及张秀兰老夫妻共同承担。

  焦点 试管婴儿有无继承权

  在昨天的庭审中,试管婴儿有无继承权是双方辩论的焦点之一。被告张秀兰老太太认为,儿子已经在遗嘱中说得很清楚,这个捐授的精子不是他人的,并不是他的亲生骨肉,所以他不同意让这个孩子生下来,当然更没有权利来继承他“父亲”的遗产。

  原告王芳却认为,人工授精出来的孩子,在法律上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当然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燕认为,最高院在《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回函》中曾确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所以,王芳现在所生的这个孩子,任何人都无法剥夺其继承的权利。

  遗嘱能否否定法定继承

  张秀兰在庭审中出示了儿子临终前的一份书面遗嘱,张秀兰认为,遗嘱已经说得很清楚,文安里的这套房子应该归他们老俩口所有,别人无权继承。

  但王芳却说,这套房子是在他们婚后购买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本人有处分这一房产的权利,而且他们的遗腹子作为法定第一继承人,也有权利来分享这套房产,丈夫的这一书面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

  胡春燕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所有”。所以,刘大力只能支配属于他那部分的房产,妻子的那部分他无权支配,遗嘱中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赠送父母的条款应该无效。(快报记者吴杰 宗一多 朱俊骏 实习生秦牧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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