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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银行职员挪用公款仅一天双双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06: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杨元禄 陈章采) 为帮朋友验资,两名银行职员挪用公款仅一天便双双获刑。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宜宾市某银行南溪县支行两银行职员挪用公款24万元仅一天,被南溪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一案开始进入执行。据悉,此案系宜宾市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刑事案件,在宜宾金融界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

  2003年1月,南溪商人刘某因注册公司需验资,请求某银行南溪县支行大观营业所会计何某,为其个人账户空存人民币24万元用于注册验资之用。因空存现金必须有出纳的许可,刘某即找到营业所出纳蔡某帮忙,并一再保证当天验资后即将钱全部转回该营业所。出于帮朋友一把的心理,蔡某接受了刘的请求。刘随即到营业所办理转账手续,将26万余元(加上自己的2万元)转到会计师事务所的账户上。次日,会计师事务所将款转回至刘某的个人储蓄账户。验资完毕,刘某当天即将这笔钱如数归还营业所。

  挪用公款不到一天,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南溪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大观镇人大、派出所均认为,何、蔡二人挪用公款的时间虽然不到一天,且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认罪态度较好等,但没有法定能减轻或缓刑的情节。南溪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何、蔡二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南溪县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何、蔡二人减轻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有关量刑原则,裁定核准南溪县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对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何某因有自首表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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