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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告岳母不当得利 35万是借款还是赠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1:09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谁又能想到,一年前,邓立文、张秀雯夫妇正和女儿、女婿一起挑选房屋,准备女儿、女婿的婚礼;可一年后的今天,老夫妇竟与女婿对簿公堂,原因是:女婿刘坤认为岳父和丈母娘侵占了自己的35万元买房款,要求老两口返还“不当得利”。

  案件缘由

  根据法庭调查,2005年初,经人介绍,原告刘坤与老夫妻的女儿邓丽丽相识相爱。2005年4月,两人着手在南京买房,准备结婚。考虑到老两口今后要从外地前来南京居住,两人在南京河西地区看中了两套精装修的样板房。一套的房号是302,另一套的房号是501。

  由于刘坤忙于工作,他遂委托丈母娘张秀雯办理购房手续。在两份购房契约中,302的购房者是刘坤本人;501的购房者是邓丽丽和其父母邓立文、张秀雯。由于两套房屋均系按揭贷款购得,购房后的还款压力相当大,一家人遂有了

提前还贷的想法。刘坤将35万元交给丈母娘张秀雯,用来提前还贷。

  后来两人的感情因为某种原因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在本次诉讼前,刘坤已经和邓丽丽在玄武区法院打了一场

离婚官司。

  争议:借款还是赠与

  感情玩完,开始算总账。原告刘坤认为,买两套房屋的确是出于今后妻子的父母要来南京居住而考虑,但并不代表留给妻子父母居住的501就与己无关。银行流水单清楚显示,35万系刘付出,现丈母娘没有将其列入购房者一栏,那么房屋的产权证(尚未办理)上自然也不会有他的名字。刘坤认为,这35万的性质应为借款或投资,现在他付出35万元却没有任何回报,那么这35万元的受益人,也就是501房屋产权人的妻子和其父母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35万元。

  对于35万的性质,被告邓立文、张秀雯夫妇以及邓丽丽(因故未出庭)有着不同的意见。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耿仁文表示:基于对婚姻的期待和信任,刘坤自愿将35万元赠与给妻子邓丽丽,这35万元应属于彩礼性质的赠与,否则刘坤不可能将身份证和存折密码交给丈母娘张秀雯办理。根据最高院司法相关解释,未达到婚姻目的的,彩礼应予以返还,现双方已结婚,目的已达到,因此这35万不应返还。

  庭外:无奈上法院

  庭审中,满头银发的岳父邓立文满脸焦急,不时试图向法官解释什么,其情状好象恨不得掏出心来以证明自己并非那种喜欢“占便宜”,“不当得利”的人。老夫妻在庭审中表示,女儿的工作薪水有限,加上老两口的积蓄,他们只能承担总共50万元买房款限度,如果不是当初女婿坚持,他们绝不会选择价值80余万的精

装修样板房。

  一切的信任、保证都随着女儿、女婿的情变烟消云散,只想勤俭持家、老老实实做人的他们如今却成了占人便宜、不当得利的“奸诈之徒”,老两口想不通。老两口表示,新房尚有24万的装修款未支付,这也是当初女婿承诺支付的款项。一旦两人败诉,已将全部积蓄投入501房屋,只拿退休金的他们又拿什么来还这35万元?而对于老两口叙述的情况,女婿刘坤一概称“不知道”。(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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