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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校长受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1日11:57 今晚报

  本报讯 一位年逾古稀的老校长,因一时贪念,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两万元。日前,原审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该校长有期徒刑两年。宣判后,该校长不服,提起上诉,市二中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今年71岁的冯某经市教育局批准,于1997年起担任本市某私立学校校长,负责全面工作。2002年至2004年间,冯某为给学校做广告,在广告自由人王某的联
系下,与一家广告策划公司先后签订了3份为招生做宣传的电视广告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冯某分别于2002年7月、2003年7月、2004年8月,分多次收取王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两万元。冯某接受上述款项后存入个人存折,后陆续取出。

  庭审中,被告人冯某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意见,但认为其收取的回扣已经向学校理事长说明,并且将所收受的款项均用于学校支出,不构成犯罪。

  对于被告人冯某提出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冯某收受的好处费并未进入学校的正式账目作为学校运转资金使用。且冯某在开庭中亦供述当时是将上述款项存入了个人存折,即使此后冯某动用该款项是用于学校运转,亦属冯某在收取回扣并个人占有后对个人钱款的支配,对其行为的犯罪性质不存在影响。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属于在受委派从事公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孙启明 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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