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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女行长涉嫌诈骗千万被提起公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1:03 哈尔滨日报

  陈宝琨 王相梁 本报记者金镒

  近日,哈尔滨市发生了一起典型的以职务为身份掩护、高额利息为诱饵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哈尔滨市一家银行某支行的女行长冯丽(化名)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女行长诈骗巨款上千万

  骗术暴露获罪三项

  经公安机关侦查,冯丽涉嫌金融凭证诈骗、诈骗、职务侵占三项刑事犯罪。其中仅金融凭证诈骗中就有12起案件,诈骗人民币580万元。

  罪名一:金融凭证诈骗

  案件一:1999年被告人冯丽与郭某相识后,冯以行长身份骗取郭某的信任,以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为手段,骗郭某到其银行存款。从1999年起,郭某多次在该支行存款,把存款交给冯丽后,冯丽给郭某开具假存款单;2004年4月5日郭某要把款全部提走,把所有款单交给冯丽。冯丽给郭某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2万元,剩余的款给郭某重开三张定期储蓄存单,存款计320208.48元被冯丽非法占有。

  案件二:2001年被告人冯丽与赵某相识后,冯丽以6%的高息为诱饵,骗赵某到其支行存款,2001年11月2日赵某找到冯丽到该支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冯丽给赵某开具假的现金存款单,2002年10月份存款快到一年时,冯丽主动给赵某送来6000元利息,骗取赵某的信任。2002年12月30日赵某再次存款人民币15万元,冯丽给赵某送去25万元的存款利息1.5万元,25万元被冯丽非法占有。2004年6月5日冯丽以朋友有事为由,事先承诺用一个月给1万元利息,又骗取赵某人民币13万元。

  案件三:2000年被告人冯丽与周某相识,周某通过冯丽在哈市

商业银行金马支行和中山支行分别存款人民币25万元,2001年10月,冯丽找到周某说可以个人名开立账户,存款必须100万元以上,年息4.5%。2001年10月,周某将人民币50万元存款单和50万元现金送到该支行交给冯丽,冯丽把50万元利息和100万元假的存款单交给周某。一年后,周某让冯丽把存款单改成其女儿的名字。100万元被冯丽非法占有。2004年6月,冯丽以借为名又骗得周某人民币10万元。

  罪名二:诈骗

  冯丽还被查明涉嫌诈骗行为犯罪7起,诈骗人民币472万元。

  2003年1月,冯丽到某省直属单位拉存款,谎称存款达到50万元以上,定期一年的,银行按7%付利息。该单位周某找其朋友四人将人民币430余万元存入冯丽指定的公司账户,冯丽出具三张合计人民币430余万元假的现金存款单,为保证资金安全,冯丽把该公司的财务公章和名章交给周某保管。后来周某等人陆续取出人民币380万元,其余50万元被冯丽非法占有;2003年12月9日,被告人冯丽找到某单位假借银行名义出具借据,向单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期两个月,利息人民币10万元,40万元被冯丽非法占有;2004年5月13日,被告人冯丽向张某借款140万元,同样假借银行名义给张某出具借据,借期5日,利息10万元。过期后,因张某催要,冯丽还款30万元,其余110万元被冯丽非法占有。

  罪名三:职务侵占

  除金融凭证诈骗和诈骗行为以外,公安机关还查明,冯丽涉嫌职务侵占行为。

  2000年5月27日,冯丽代表其支行与哈尔滨市某中学校签订租房协议书,银行租用该中学办公房,年租金人民币21万元。冯丽在银行报销房租时,却用伪造的哈尔滨市某贸易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年租金39万元的租房协议书,从2000年至2003年,冯丽多报销房租款432030元,并非法占有。

  据办理本案的检察官介绍,冯丽使用编造的银行存单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使用伪造的银行公章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丽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对其处罚。特提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据一位法律界业内人士介绍,向冯丽这样的情况,如果法庭认定了全部的公诉事实,她将面临非常严重的刑事处罚。

  诈骗者:用特殊身份作掩护

  受骗者:因“贪心”追悔莫及

  冯丽在短短的几年间诈骗了1000余万元,其数目不可谓不巨大。但在看了厚厚案卷中的十几起案件以后,很容易就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点,就是所有的案件中都存在经熟人介绍并许诺高额利息的现象。

  其实冯丽诈骗手法中的“科技含量”不高,只不过是骗人存款,然后再开出假存单给对方,最后把储户的存款非法占有。但就是这么简单的骗术为什么能够屡屡得手呢?原因很简单,就是银行行长的身份加上高额利息的许诺。

  一位律师在分析此案时说,目前有很多利用特殊身份进行诈骗的案件。他们在开始之所以能够“得手”就是因为人们对这些骗子的身份盲目相信,其实是对这些人所在单位的相信。在我们老百姓的心目当中,银行的信任度是非常之高的,肯定不会骗人。本案被告就是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理来进行诈骗活动。除此之外,贪小心理是造成诸多被害人上当受骗的根本原因。其实道理很简单,即便是银行,也不可能给储户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利息,否则就会有问题。但这些受骗的人都只想着贪图小利,没想过这么简单的道理。只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就没有人会上当受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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