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江金库550万元被盗案首犯被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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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7:38 红网-湖南日报 | |
本报4月22日讯 (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黎昕 练伟 实习生邹绮文) 昨天,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8月的平江金库被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胡桂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窝藏赃物罪判处徐迎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窝藏罪、窝藏赃物罪判处徐艺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胡桂定系平江县邮政局经济民警,负责在平江县邮政储蓄所内值班和押送运钞车。2005年7月,平江县邮政局将原金库经警值班室改为点钞房。胡桂定见原来存放其私人物品的保险柜被本局出纳用来存放金库的钥匙,且出纳并未更改该保险柜的密码,而自己亦未上交保险柜钥匙,便决意盗窃金库现金。 2005年8月17日晚9时许,胡桂定和其外甥徐迎春互相配合,打开金库门,盗得现金550余万元。胡桂定骑摩托车载着三袋赃款和徐迎春一起向该县南江镇方向逃窜,两人在南江镇分开。胡桂定逃至江西南昌市后,打电话给其外甥女徐艺春,约其见面。徐艺春在知道胡桂定盗窃金库的事后,仍帮胡租了一套房子供其隐藏,并帮胡将部分赃款存入银行。2005年9月7日,徐艺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赃款26.5万元,后又替徐迎春退回赃款1.0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桂定、徐迎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盗取的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徐艺春明知胡桂定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和窝藏赃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