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应当制定单一的保险业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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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08:30 法制日报 | |
本网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煜儒 记者从今天召开的中国人民大学海商法和保险法研讨会上了解到,由于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与我国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现状并不相称。学界呼吁应尽快建立一个科学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 据就职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崇苗博士介绍,我国现行保险法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是很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本身就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首先,整个保险法律 许崇苗建议,要改变我国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统一立法的模式,鉴于保险业监管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的不同性质,并考虑我国现行法的体系,应采取分别立法的模式,制定单一的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即保险业法。 他说,要依据目前国际保险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对我国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和禁止兼业的内容作出适当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