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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选举制度需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11:08 正义网-检察日报

  在整个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代表选举关系到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能否依法实现。村民代表选举如果被操纵,村民自治就会名存实亡,而且这种操纵因披着民主的、合法的“外衣”,危害就更大。

  在现实中,村民代表选举被操纵的现象并不少见,究其根源,相关法律对选举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是主要原因之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由村民小组推选,一般会采用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村民小组会议被操纵的难度相对较大,而以“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名村民代表”的方式,漏洞太多,很不规范,极易被操纵。

  由谁来划分选区?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分选区?村民不同意选区的划分怎么办?如何确定多少户产生一名村民代表?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的方式是什么,是开户主会议,还是户代表会议?是投票表决,还是举手表决?能否入户推选?对于这些问题,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给企图操纵选举者留下极大的空间。

  采取以户推选的方式,能否确保选举公正,关键在于选区的划分和表决的方式。“田忌赛马”的故事中国人很熟悉,欲操纵村民代表选举者完全可能借鉴。在同一个村,不同的划分“选区”方法,会产生不同的选举结果。更何况在一个村,相当多的是中间选民,想操纵村民代表选举者更会以威胁、利诱的方法拉中间选民的票。不同的人主持选举和选举的表决方式在村民代表选举中也十分重要。控制这些环节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在农村,一个村是一个熟人社会,村民之间互相知根知底,不会轻易得罪谁。像东营村4月10日这样由内定的村民代表候选人拿着选票入户推选村民代表,使得谁不愿意选他,就是当面得罪他。一般情况下谁也不愿当面得罪人,所以这种方式不能真正体现民意。同样,以户代表座谈会的形式推选村民代表,面对面,村民一般也不愿意得罪人,从而也容易被操纵。

  综上所述,以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的方法,漏洞太多,极易被操纵,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就东营村村民代表选举来说,应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将选区的划分方案、谁来主持选举、选举的方式、候选人如何产生、能否入户推选等问题提交全体村民讨论,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

  东营村900多名村民联名要求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唱票、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村民代表,同时选举村选举委员会。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东营村村民同时提出如果在各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表决以何种方式选举村民代表,这个要求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应得到支持。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我国将进行县乡两级代表同步换届选举。作为最基层民主的村民代表选举能否顺利公正地进行,直接关系县乡两级代表选举,所以以法律的手段规范村民代表的选举程序很有必要,也很迫切。笔者认为,有三个途径可以完善村民代表的选举程序。

  第一是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将“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修改为“村民代表一般以村民会议的形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秘密写票、公开计票的方法,差额选举村民代表。如果拟采取以每若干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的方法,则应召开村民会议,由村民表决是否同意采取以每若干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的方法,并表决选区的划分方案、主持人及表决方式”。第二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完善细化村民代表的选举程序。第三是由民政部颁发《关于规范村民代表的选举,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会议制度的通知》,完善有关程序,堵塞选举中的漏洞,这是最简便可行的方法。

  村民代表的选举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管理民主”目标实现的大局,必须用严格的程序来规范。

  □北京新启蒙村民自治研究所所长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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