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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月底将回应著作权法草案第46条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18日17:10  法制晚报 微博

  本报讯 (记者 王永生) 今天上午,在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巡视员段玉萍告诉法晚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正在讨论,对于音乐人所疑问的第46条等相关问题,月底将进行回应。

  国家版权局此前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其中第46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可不通过原作者同意进行翻唱的规定,引发许多音乐人的不满。

  对于这一问题,段玉萍表示,草案第46条并不是新增加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第40条的内容,此次草案做的修改是增加了3个月这个时间。具体时间合适不合适目前正在讨论,本月底将集中回应人们所关注的问题。

  此前,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草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在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2012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将于4月20日至27日在全国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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