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一男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准备离开时候,发现别人取款后将银行卡遗留在自动取款机内,男子趁无人之际,先后三次取走银行卡内的九千元钱。2016年7月,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信用卡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赵某与朋友一起在国际商城吃饭喝酒,到下午5点左右,友人表示要出去吃饭,赵某便到国际商城旁边的银行取钱,在取钱过程中右手边的自动取款机来了一名女子取钱。赵某取完款准备离开时候,听见旁边的ATM机上提示拔卡,且ATM机是取款界面,赵某便分三次取出人民币共9000元。之后,他将取款情况告知朋友,经朋友劝说,他把银行卡和9000元现金退还给了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全部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于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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