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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通过法规高新技术成果可占公司注册资本35%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7月28日 13:47 广州日报

  本报珠海讯 (记者 胡蓉、吴晓梅、 通讯员 陈楚荣)经过珠海市科委和体改委一年多的反复调研论证,昨日 ,珠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珠海市技术成果入股与提成条例》,这是我国首个有关技术入股的法规。该 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条例》对技术成果入股的定义、技术成果出资额及所占出资比例、双方当事人所享受的权益及共同承担的风险等等 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认为,技术成果入股是指技术成果持有人以该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企业的行为。一般技术 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可达35%,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成果 出资人应根据合同向公司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以帮助公司实施技术成果,公司则按照技术所占股权对其进行分红 。

  《条例》确立了技术入股者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并对技术入股者的权益实行保护,《条例》规定,科技人员利用所 在学位提供条件研制的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后,单位应当按技术成果所占股份的20%-30%将股份分配给当事人持有。技术 成果转让或实施转化的,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20%-30%分配给当事人;实施转化的技术成果投产后,应当连续3-5年 从该成果的销售收入中按1%-10%的比例提取报酬分配给当事人;也可征得其同意,将提成折算为股份或出资额来支付。 生产规模大、技术创新程度或技术含量低的,提成比例可以低于1%。当事人有权了解技术成果转让或实施转化的情况。公司 应当对技术成果转让或实施转化的财务进行专项核算并告知当事人,如果违反该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条例》还规定,双方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约定,擅自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使用入股技术成果的,应当依法承担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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