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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财政 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日前联合出台了《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 理的若干规定》,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 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问题作出八项规定。 规定指出,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 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 出让金的价款。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 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规定同时限定,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 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 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 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 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 济适用住房,原则上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规定还限定,土地出让金按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 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 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 额返还企业。上交财政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 按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 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返还给企业和事业 单位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分别纳入企业和单 位住房基金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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