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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考核办法颁行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5月5日 13:25 新华社

  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出口收汇考 核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一《办法》从1999年5月1日起正 式执行。《办法》明确规定出口收汇率是考核出口收汇的主要指标,交单 率达到规定标准是评定进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等级的基本条件。出口收汇率 达到或超过95%的,评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出口收汇率在70%(含 7%) 至95%之间的, 评为“出口收汇达标企业”; 出口收汇率在50% (含50%)至70%之间的,评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出口收汇率低于 50%的,评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评定进出口企业收汇等级的基本 条件是交单率达到80%,交单率达不到80%的,一律评为“出口收汇高风 险企业”。《办法》强调,外汇及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年度评定结果中不同 出口收汇等级的进出口企业将进行奖惩。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给予 优惠政策;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银行发 放贷款时应从严掌握;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提出警告;一个年度评定 为“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或连续两个年度评定为“出口收汇风险企业” 的,暂停其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办法》不仅适用于外贸公司,也适用于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商业物资公司、对外承包劳务企业、加 工贸易企业、边贸企业、旅游小额贸易企业等有进出口权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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