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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

国家工商局负责人强调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5月26日 13:49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国家工商局副局长甘国屏在日前召开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监 管工作会议上说,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将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

  在当前新的形势下,加强登记管理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显得尤为重 要。登记是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甘国屏副局长说,在登记工作中要特别 强调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登记。要认真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规 范登记用语,防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字号名称中出现不良文化现象, 把好市场准入关。要在认真清理前置审批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不能以鼓励发展为由,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意 简化法定程序。当前,有的地方取消了法律法规设定的前置审批,有的将 国家规定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查。这些做法必须予以纠正。还有一些地 方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乱设前置审批,使投资者进入市场增加许多困 难。甘国屏说,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和 行政法规设置的各种前置审批,对各地自行设置的企业进入市场的各类许 可证一律不予承认和执行。对涉及企业产权转移或破产、停业等重大事项 的,一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近来,一些地方在私 营企业购买国有集体小型企业的过程中,不要任何审批文件和资产评估报 告,不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只凭地方长官的一句话,就办理了相应的变更 或重新登记手续。对这种情况,必须坚决纠正。

  简述赋予私营企业进出口权的规定国家工商局个体司胡晓凯经国务院 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8年10月1日发布《关于赋予私营企业和科研 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说,为深化外贸体制改 革,保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凡依法登记注册、资本属于私人 所有或私人资本控股的生产性企业或科研机构(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生产性企业申 请条件是:(一)已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5000万元 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 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三)有自营进出口业务必需的专业人员。

  私营科研院所申请的条件是:(一)已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科研院所年销售收入 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过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收入在100 0万人民币)以上;(三)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申请自营进出口权,需报的材料有:(一)申请报告;(二)企业和 院所章程;(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四)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两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证明;(五)申请的 自营进出口目录;(六)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售的出口供货证明;(七 )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八)高新技术企业需出具科技主 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为:企业或科研院所向注册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 查后报外经贸部审批,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进出口部 门检验,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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