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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3日电: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 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财政部、水利部日 前颁布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 照财政部颁发的《财政基本建设支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预算内水利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 目工程概预结算审查,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 进度核拨资金。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 须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针对当前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混乱、管理失控的现状,《办法》规定,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不得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 发生管理费用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方可开支。 《办法》规定,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 大质量事故、较大金额索赔、审计发生的重大违纪问题、配套资金严重不 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等重大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和水 利主管部门。 《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资 金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对发现 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基本 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 建设标准以及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财政部门将暂缓或停 止拨付资金,同时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 其法律责任。吕贤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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