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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内容(1)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16日 10:15 经济参考报

  1999年2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出售国 有小型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把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作为改革主要 的、甚至是唯一形式,采取“一卖了之”的作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银 行债务、拖欠的税款悬空,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了制止这些错误倾 向,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以下简称出售企业)的问题作 出若干规定:

  一、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和股份 合作、出售等多种形式,出售不是主要形式,更不能“一卖了之”。要坚 决制止出售之风,特别是抵制名卖实送、半卖半送、逃废银行债务、拖欠 税款和规避安置职工的错误作法。

  二、出售企业是指将国有小型企业出让给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行 为,国有小型企业在企业划型标准调整前按现行标准确定;调整后,按新 标准确定。不得出售社会公益性企业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售的企业。 向国外(境外)购买者出售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售企业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得悬空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必须妥善安置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三、出售县(旗、区、市)属企业, 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州、盟,下同)审批, 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应出售的 企业不得出售;出售地级市属企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级 人民政府审批。除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出售 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决定出售企业。

  四、出售企业的程序:

  (一)地级市以下人民政府(含地级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出售方) 将出售方案征求有关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以下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意见后, 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布出售信息;

  (二)拟购买者须向出售方提出购买申请,由出售方审查其资信情况;

  (三)出售方应指定具备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 任审计,财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土地使用权界定;

  (四)出售方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含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

  (五)出售方应由前主管部门确认;

  (六)购买者必须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 事宜,与出售企业的债权经营机构签订转贷和还款协议,并提供担保;

  (七)出售方与购买者需定出售协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售的企业,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出售与购买双方要及时办理产权 变更、企业法人变更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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