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网新闻中心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财经新闻 > 经济参考报 > 新闻报道
 
经济参考报

综述:利达玫瑰园破产案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23日 14:43 经济参考报

  这起影响甚大的破产案,对规范房地产业的经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 的建设,也是一记令人警思的重槌。

  近日,北京利达玫瑰园将作拍卖,以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北京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委托北京市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玫瑰园别墅进行 整体拍卖,拍卖时间7月16日,拍卖底价3.88亿元。

  这桩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关注的破产案,拥有几项“最大”:北京地区 法院审理的最大破产案,全国房地产业最大的破产案,北京地区债权额最 大的纠纷案,申报债权额达10亿元!

  这桩大破产案,无论对中国的房地产业,还是对中国的破产制度,都 敲响了一记令人警思的重槌。

  规模宏大、名噪一时的玫瑰园,四五年内便沦入不可自拔的困境。

  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飞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1 992年12月成立。1993年股权变动,更名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

  1994年5月,几经股权更替后的公司的股权情况是:香港利达行(亚 洲区)有限公司占45%股份,香港国陆发展有限公司占45%股份,首都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占10%股份。

  1997年3月,香港利达行(亚洲区)有限公司委派陆苍担任北京利达 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成立后,以在北京市昌平县沙河镇北开 发区开发、建设、销售别墅为主要经营项目。玫瑰园别墅区占地面积49. 9万平方米,规划建设别墅800余套,每套售价300多万元,规模宏大。但 在其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份的多次转让,股东的频繁更替以及管理、资金 等诸多原因,导致公司的经营状况日趋恶化,债务众多,长期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因而导致多家法院将其现有资产查封。特别是该公司已售出的房 屋一直不能交房,众多购房客户极为不满(大多数为香港客户,少数为外 国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至1997年上半年,该公司的开发建设已 近停顿状态。

  玫瑰园的施工单位山东省乐陵市希森集团老总梁希森介绍说,玫瑰园 的工程是由他们垫资建设的。在第一批40套别墅建成后,希森集团没有得 到工程施工款,但由于对这个项目的前景抱有乐观期望,他们想靠自己的 资金来托活玫瑰园的建设。到1997年,施工单位希森集团共搭进去两亿多 元。此外,玫瑰园还向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款,到期不能归还。

  由于玫瑰园随后陆续在一些案件中被起诉,有10多家法院对玫瑰园别 墅实行查封,几乎每一寸土地都为查封令所覆盖,玫瑰园的建设彻底停顿 下来。

  在此情况下,1997年8月,希森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 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宣告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的申请。

  专家认为:带资建设,违规经营,是这个案子向房地产业提出的教训。

  曾经显耀一时,被人看好的玫瑰园别墅项目,在四五年内落入到被债 权人申请破产的境地,其原因在哪里,对我国的房地产业来说有什么教训?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保树教授说:“从法律角度来谈玫瑰园的破产 问题,主要就是带资建房,这是建设部有关规章所禁止的违法运作。建筑 商虽然知道如此运作对自己不利,却往往还是为了揽活而不惜这么做。”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谢龙副院长分析到:“房地产公司被起诉的根本 原因很多,但经营上的不规范是共同的。有的房地产公司搞了合资,实际 上没有多少真正的外资引进,只是利用了优惠政策,却没有后续资金。”

  北京安平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关安平律师认为:“前一时期,许多房产 商都贪图暴利;预期暴利太大,是导致出现问题的一个原因。”

  近两年,北京市房地产业中开始实行的资本金制度等措施就是力图使 房地产业的经营规范化,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行为的工作仍需加强。

  北京一中院依法受理、审理此案,严格、全面地调查有关情况。

  希森集团、高登公司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北京市一中院经严格 审查,结合玫瑰园的状况,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此案,并于 1997年9月10日裁定宣告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度。 1997年9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 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至1997年12月18日申报期最后一日,共计有1 05家债权人(单位或个人)进行了债权登记,债权申报总额高达人民币1 0亿余元。

  1997年12月29日,法院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依法定程 序向债权人通报了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债权申报情况,并指定乐陵市希 森集团有限公司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会后,利达玫瑰园公司提出,已申报的债权数额与利达玫瑰园公司的 实际债务数额差距太大,而且自己并非无力偿还债务,不同意该公司破产 的意见,并提出和解方案,要求与债权人和解。

  1998年3月18日,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陆 苍在会上代表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阐述了和解方案。债权人对陆 苍提出的和解方案进行了讨论,认为陆苍提出的和解方案不详细,不具体, 且缺少实质性还款内容,故大多数债权人表示反对。

  1998年7月16日,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会 议通过决议,由法院裁定来确认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

  北京一中院委托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对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 有限公司现有房地产以及配套设施进行价值评估。1998年6月,北京市房 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出具《房地产评估咨询报告》,确定“玫瑰园别墅区” 项目用地及地上物在估价期日1998年4月8日的市场价格为5.9亿余元。

  北京一中院又依法委托北京市审计事务所对利达玫瑰园公司帐目进行 审计。由于利达玫瑰园公司会计核算极不规范,会计资料极不完整,很多 记帐凭证无原始凭证,因此,审计结果只能是对所取得的现有资料清理核 对。核对结果是帐目资不抵债数为一亿余元。

  1998年7月21日,北京一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乐陵市希森集团有限 公司、北京高登企业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一案。经审理查明,利达玫瑰园公司财产评估价值为5.9亿余元。利达玫 瑰园公司自述该公司现有对外债权2900余万元人民币,但未向法院提供具 体债权凭证以及债务人的详细地址,故法院未予确认。审理中,利达玫瑰 园公司在已申报的债权数额中认可有1.9亿余元的债务,除此之外,已有 各法院生效的判决、调解、裁定确认的利达玫瑰园公司的债务为4.6亿余 元。已能够认定利达玫瑰园公司的实际债务在6.5亿元以上。另有三亿余 元申报债权,由于法律关系复杂,尚待确认。利达玫瑰园公司已呈资不抵 债。

  由于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长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法院当庭 裁定宣告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破产,并发布了公告。同时,法院 决定成立北京利达玫瑰园别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 算。

  专家指出:认定破产,关键是债务支付不能,而不是资不抵债。

  虽然《企业破产法》已于1988年生效,但此法适用的是全民所有制企 业的破产。这次利达玫瑰园公司破产案所适用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第 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 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王保树教授对此分析道:“资不抵债,并不是破产的必要原因,关键 是持续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民诉法是这么规定的,《公司法》法中的第一 百八十九条也是这么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刘汉富博士认为:“法院的审理是没问题的,符 合民诉法的规定。法院按‘长期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宣告其破产,破产原 因是存在和成立的。”

  民诉法规定,企业法人可以和债权人合议达成和解协议。但债权人合 议没有同意玫瑰园方面的和解方案,所以破产决定就要法院通过审理来裁 定了。法院积极确定拍卖原则,力图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在裁定宣告利达玫瑰园公司破产后,北京一中院便加紧确认债权的工 作,目前已初步确认的债权数额约为7.9亿元。

  考虑到该案涉及房地产项目,标的额大,案件影响面广,且有今后的 开发建设问题等诸多因素,如分割处理,事必影响项目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降低财产价值。因此,为尽可能保障债权人利益,尤其是众多海外购房者 的切身利益,经多方研究、论证,法院拟定了“整体拍卖、分期付款、银 行担保”的基本原则,力图做到使竞买者中标后,能尽快启动“玫瑰园别 墅区”项目,使之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法院委托北京市房地产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玫瑰园别墅区”进行整 体拍卖。拍卖公告已于1999年6月8日发出,拍卖时间定为7月16日上午10 时30分。法院还确定:对已交齐全部房款的购房者、未交齐全部房款但愿 意尽快交齐房款的购房者中,要求入住的,可在各项手续齐备的情况下入 住;对于已交齐全部房款或部分房款,而要求退房的购房者,按普通债权 人处理,按比例清偿。

  北京一中院谢龙副院长说:“法院在清偿方式上也是在作一些探索, 力求实现债权人的最大利益。拍卖将向社会所有主体开放,包括国内外的 所有企业和个人。”

  玫瑰园破产案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迫切的要求。

  王保树教授在谈到法院的破产审理工作时认为:“这次的审理工作做 得可以,搞整体拍卖也是可以的,不仅是有形资产,而且包括了名称、管 理等也随同转移。从这次破产案反映的有关情况看,破产法的立法要加快 进行了。”

  刘汉富博士说:“这样的拍卖办法不错,但如果拍卖不成的话,下一 步该怎么办呢?现有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适用于普遍性 的商业破产的法律还没有,很多问题还没有法律规定。”

  关安平律师则认为:“由此案想到工商部门的年检工作应有所加强, 及早发现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起到预警作用;带资承包的方式中 具有隐形投资的色彩,有时可以考虑承认其股权,以协商和解方式解决债 务不能清偿的危机;再有,外资投资不到位的问题也应引起关注,法律上 应考虑对如若存在投资欺诈的问题该怎么办。”金国中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财经新闻 > 经济参考报 > 新闻报道

网站简介 | 网站导航 | 广告服务 | 中文阅读 | 联系方式 | 招聘信息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1999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