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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次设立违反价格法行为的具体罚款数额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6月24日 15:41 天津日报

  本报讯: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将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中介机 构对社会提供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服务价格需纳入政府定价,同时对不同 的价格违法行为首次设立了具体的罚款数额,填补了价格行政执法的空白。

  由于目前社会上中介机构“成分”复杂,部分还与行政管理部门尚未 脱钩,继续履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甚至通过行政手段招揽业务,强行收 费,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对此,《实施办法》规定,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 规对社会提供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服务价格,通通纳入地方政府定价管理。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其他 组织或法人、个人进行有偿收费,从而有效遏制乱收费。《实施办法》对 广大群众普遍反感的市场价格欺诈行为也作出了反应。许多消费者曾反映 过的有争议的商家价格行为:商家对生产成本弄虚作假并变相提价;以令 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或以不真实的价格宣传语欺骗消费者,该办 法均将其列为不正当价格行为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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