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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

重新审视“按资分配”

http://dailynews.sina.com.cn 1999年7月6日 13:12 中国经济时报

  人们开始关注“按资分配”问题,大约是在80年代初期,不过当时谈 得比较多的,还只是银行存款利息算不算剥削收入等一类的话题。后来随 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按资分配”,人们这才开始讨 论按资分配的性质。近几年,不少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有些企业 还让职工持有一定的股份,于是人们又提出问题,在企业内部实行按股分 红,是否构成剥削?如此等等,按资分配问题,就越来越多地受到了人们 的关心和重视。

  我们这一代经济学人,可以说是和国家整个改革开放进程一同成长的。 上大学时,经济学教科书给我们的知识,基本上还是比较传统的理论。比 如分配问题,在我的记忆中,当时理论界主流的观点,认为按资分配就是 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实际上,人们那时一 直是把按资分配与剥削划等号的,似乎所有的按资分配,都是剥削行为。 等后来我参加了工作,更多地接触了实际,我才发现,我们过去许多理论, 与真实生动的经济生活大相径庭,它们既不能解释实践,也不能指导实践。 以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为例,政府作为出资者,向企业收取利润,事实 上就是一种“按资分配”。如果按传统理论,不是说国家也在剥削企业( 职工)吗?看来,“按资分配等于剥削”的命题,乍听起来好像成理,但 细细琢磨,却又觉得似是而非。

  按资分配究竟是不是剥削,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把剥削的定义 弄清楚。关于剥削,按目前理论界比较权威的解释,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 者,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因此,判断 按资分配是否存在剥削,关键要看出资者的按资所得,是否多于他的剩余 劳动。如果是,他就不仅占有了自己的剩余劳动,而且占有别人的剩余劳 动,那么就构成了对他人的剥削;否则,出资者的按资所得,仅是他本人 创造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不包含他人的劳动成果,因此不能认定为剥削。 我这样讲,读者恐怕还是觉得有些抽象,现在我们再来看一个假定的例子: 假如某张先生,在一家企业上班,他每年创造的总价值是3万元,其中他 从企业领取的年工资是2万元,那么为社会提供的剩余价值就是1万元。我 们又假定,张先生现在手中有10万元的资本,并且用这10万元购买了本企 业的股票,如果年终投资回报率为20%,那么他的按资分配的年收入就是 2万元,如果是这种情况,张先生就已经构成了剥削,因为他分红收入2万 元,已经超过了他对社会提供的剩余价值1万元,超出的1万元,是别人的 剩余价值。假如情况不是这样,如果他的分红收入小于或等于1万元,那 么他就没有构成剥削,因为他凭资本向社会取回的,只是自己剩余价值, 而没有占有别人的剩余劳动。

  最近一段时间,我又重温了一遍《资本论》,对按资分配是否构成剥 削问题,我发现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除了上述规定之外,还给出了另外 两个判据:第一,按资分配的“资”是如何分布的。一个社会中,如果只 有少数人占有生产资料,多数人都是无产者,那么,按资分配就很容易产 生剥削;相反,如果大家都占有生产资料,则不具备产生普遍剥削的社会 经济基础。第二,按资分配的“资”是怎样来的。某些人手中的资本,如 果是通过抢夺、盗窃或坑蒙拐骗等手段得来的,那么因其起点的血醒和野 蛮,它所再生出的获益结果,无疑是剥削;否则,如果他们的资本,是通 过社会普遍公认的合理途径得来的,并且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通过这种 途径形成自己的资产,那么由此带来的资本收益,就不是剥削。根据马克 思对“剥削”的这种界定,显然,我国当前存在的各种按资分配现象,就 不一定全是剥削。看来,具体情况,我们还得具体对待,具体问题,还得 具体分析。

  在个体、民营等私有经济领域,按资分配一般会导致剥削,这一点, 我想大家不会有异议。但在公有制经济里,按资分配却未必就是剥削。比 如公有制企业内部的职工持股,按资分配通常就不是剥削行为。因为既然 是公有制企业,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所有,那么也就不存在少数人剥削 多数人的经济条件;而就大多数情况而论,职工所持有的股本,都是过去 劳动收入的积累,不是靠非法途径取得的;并且职工在企业内部的按股分 红收入,一般也都只是向社会取回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因此, 这无论从经济学还是从道义上讲,都是合理的,不能认定为剥削。企业内 部职工持股若是如此,但人们自然会问,如果职工是在本企业劳动,而在 其他企业持股又该如何判定呢?实际上,对出资者在一个企业劳动,而对 另一个、甚至多个企业持股的情况,前面的分析依然适用。对此,我们不 妨再来举一个例子。某赵先生是A企业的职工,同时又是B企业的股东,从 表面上看,赵先生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了B企业的利润分配,因 而似乎剥削了B企业的职工。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因为赵先生在分得B企 业职工剩余劳动的同时,又将自己的剩余劳动贡献给了社会。只要赵先生 分到的,不多于他贡献给社会的,他就没有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也就不 会剥削B企业的职工。并且如果赵先生不仅是对一个企业投资,而且是同 时对多个企业持股,那么,我们只需将这多个企业看作是一个较大的联合 企业,分析的结论也与前面完全相同。

  按资分配是否等于剥削,这的确是一个很复杂的话题。读者也许并不 希望我在这个专栏里,和大家谈论过多的理论。我之所以要写这篇短文, 其实就是想表达一个意思:理论来自实践,但必须服务实践,决不能让理 论成为改革的阻力。我们当前正处于一个大变革的时代,经济发展日新月 异,过去许多不成问题的理论,在今天也许会成为新的问题,所以我恳请 我们的政府官员,不仅要研究政策,而且要研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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