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敲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囊括700顶级医生
2002-08-3106:52:23
专家明起接受中华医学会聘书
南方网讯记者昨天(8月30日)从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获悉,经过紧张认真的审检,广州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的700名专家已新鲜出炉,由中华医学会发放的聘书也将在9月1日左右送到专家们的手中。
据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共收到1800份专家推荐表,按照9月1日
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及本市的具体情况,最终确定700位专家入选专家库。
至于以后是否还要增加专家数额,待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而定。
据了解,此次入选的700位专家大都来自广州地区三甲医院和医学会分科委员,其中囊括了广州地区各科顶级的专
家。之所以只从1800名专家中筛选出700名专家,该负责人称按照有关条例要求去除了一些不合条件的专家,此外还考
虑到了鉴定的公正性,例如某家医院的血管科很出名,专家也很多,如果不控制,同一个医院同一分科有太多医生入选专家库
,就可能在以下由电脑自动抽取专家的时候,出现9个专家中有6个专家是同一个医院的情况,因此不随意扩大专家库数目也
有此考虑。
据悉,目前广州市医学会要求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每次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还未最终确定,但肯定会有一个基本定数
,此外一些个案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增补人选。
还有1天就到9月1日,目前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已准备好了相关的工作,刻有“广州市医学会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章”及“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工作办公室”的公章已刻制完备并送达广州医学会,鉴定工作设备已
全部到位。
此外,“广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工作办公室”也于昨日下午正式挂牌,相关专家并作了模拟鉴定试验。而原有的
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也于昨天结束使命,一市民因退办手续而失去了本应在昨天举行的最后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的机
会。据悉,按照有关规定,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将在下月1日把4宗已受理但来不及鉴定的案件移交给市医学会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物价局医疗鉴定费用未定
新标准出台之前仍采用现行标准
昨天(8月30日),广东省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新的《广东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标准》还在调研论证阶
段,目前没有最后定案,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可采用现行的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华医学会广东分会8月初已向省物价局提交了新方案,由于涉及面广、运作复杂、时
间仓促,物价部门目前正在进行相关的调研、成本测算,还未有最后确定的金额和实施时间表。该位负责人还介绍,医疗事故
鉴定收费的调整属于全国性的问题,但是据了解目前其它省市也都没有制定出新的收费标准。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广东仍
采用现行的收费标准,即省级每宗1800元,市级每宗1200元。详解新规定从明天起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代替
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对于新《条例》中的疑问,有关部门进行了解答。
医学会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新收费标准不出,医疗事故鉴定难操作
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可人们关注的医疗事故鉴定费却迟迟未批下来。对此,广东及广州医学会
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新的收费标准不出,医疗事故鉴定只好搁置。
广东省医学会的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正式废止,执行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既然如此,9月1日后怎么可能执行现行标准?按照法规,现行标准已经无效,医学会必须按新的收费标准来收费,而不可
能执行旧的标准,何况在此之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得到了财政的补贴,而医学会则未有分文相关补贴,按旧的收费标准,医
学会怎么垫付得起?
广州市医学会的有关负责人则表示,现在最担心的就是到时有人来申请鉴定,新的收费标准又未出来,到时工作如何
开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对受理及进行鉴定、出结论的时间作出了详细规定,到时申请者投诉我们,我们该怎么办?
详解新规定
如何界定医疗事故?
答:根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构成有5个要素,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第二,行为性质
必须是医疗行为;第三,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在诊治病人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或诊疗操作常规
的行为;第四,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非故意;第五,要有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且该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必
须有因果关系。
《条例》规定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答:现代医学科学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目前对人体的特异性和复杂性以及许多疾病的发生原理尚未完全认识
,对某些治疗措施的结果也并不能完全预测,因而有时尽管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竭尽全力,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不能使
病员痊愈。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第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
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第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
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第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
致不良后果的;第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002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医疗事故可以适用《条例》吗?
答:《条例》自9月1日起实施,对于这之前发生的医疗事故的法律适用要分两种情况。对于已经处理结案的,不再
适用《条例》;对于当事人尚未申请或已申请尚未结案的,应当适用《条例》处理。具体的鉴定衔接、交接工作等问题,我们
已经进行了安排。
《条例》规定的赔偿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条例》对赔偿的项目及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包括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对医疗纠纷如何提起技术鉴定?
答: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其家属有权提起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提起时间、原因以及
受理机构的不同,可以将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负责组织,所有辖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中的
事件均在本区县内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
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由市医学会负责组织。
医疗事故可以通过哪几条途径解决?
答:根据《条例》规定,有三条解决途径:双方自行协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
中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终止受理。
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
答:病历资料是病人的就医记录,也是医疗事故鉴定中的法律文书,同时又是科学研究与教学的宝贵资料。《条例》
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
、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在场的情况下提供复印或复制服
务,并在有关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可以按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收取复印费。根据《条例》规定,死亡病例讨论
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不能复印或复制给病人,应当在医患双
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编辑:李广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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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李艳曾文琼任民新闻来源: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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