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香港特区政府今天(9.24)公布《实施基本法第23条咨询文件》,今起展开为期3个月的咨询期,就
实施基本法第23条进行公众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
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咨询文件指出,第23条的旨意,就是以法律禁止任何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及国家安全的行为。香港特区
有实际和法律责任实施基本法第23条。
对于实施基本法第23条的指导原则,咨询文件指出,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区沿用普通法制度,因此第23条的实施,
应尽量基于现行的法例。指导原则包括:
第一,必须全面落实基本法的规定,包括第23条订明必须禁止的行为条文,以及其他在基本法第3章的有关条文,
特别是保障香港居民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第27条,以及第39条。第39条订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
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第二,必须充分保障国家的根本利益,即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及国家安全。
第三,必须确保落实第23条的本地法例内,所有罪行均尽量清楚和严谨订明,以免生歧义或抵触基本法所保障的基
本权利和自由。
对于叛国罪,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已经涵盖了叛国罪,但当中包含了很多不合时宜的封建元素。咨询文件建议更
新和改善《刑事罪行条例》第一部份有关叛逆罪的条文,即把实质罪行规限于以下行为:与外国人联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发动战争;鼓动外国人入侵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以任何形式协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公敌。
对于分裂国家罪和颠覆罪,现在香港特区法律中并没有“分裂国家”或“颠覆”的特定罪行,然而这些概念已涵括在
现时的叛逆罪行内。因此,咨询文件建议将分裂国家罪和颠覆罪的元素从现有的叛逆罪条款中分出来,再根据《基本法》的规
定将它们订为特定罪行。建议将分裂国家的特定罪行的定义,定为以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以其他严重非法手
段,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从其主权中分离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行使主权,即属犯罪。建议
界定的颠覆罪,是以发动战争、或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以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胁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推翻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或废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即属犯罪。
对于煽动叛乱罪,咨询文件建议把现行煽动叛乱罪的涵盖范围收窄为:煽动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等实质罪
行;或煽动他人引起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的稳定。
对于窃取国家机密罪,咨询文件建议利用香港《官方机密条例》现有的条文,禁止“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
对于外国政治性组织,第23条禁止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也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
或团体与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在订出建议落实这些条款时,特区政府已考虑到“政治团体”、“外国政治性组织
”以及“联系”的定义均已包括在《社团条例》内。政府建议采用现行定义,只将那些真正会危害国家安全的政治行为刑事化
,即是涉及干犯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窃取国家机密等罪行的活动。
咨询文件还建议,在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订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准则并在有需
要的情况下,可禁止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惟须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该组织的目的或其中一个目的,是从事叛国、分
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谍报罪的行为;该组织已经作出、或企图作出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谍报罪的行为;
该组织从属于中央根据国家法律,以其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在内地被取缔的任何内地组织。
公众咨询是香港立法的必要程序之一。这次香港特区政府就实施基本法第23条所进行的公众咨询期将于12月24
日结束。在此期间,香港公众可对特区政府的咨询文件提出建议或意见。(编辑阮志峰)
作者:罗政新闻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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