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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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8日10:22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日前签署命令,颁布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重新 修订的《条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适应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 关法律法规,体现依法办事、科学管理,推进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的转变,体现以人为本、造福官兵,保障军队 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体现综合治理、服务全局,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确保新时期军队计划 生育工作继续走在全社会前列。修订主要把握五个原则:一是法规的一致性———做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与军队的相关 法规配套,与各地的条例衔接;二是政策的稳定性———遵循“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照顾到一些特殊情况, 使生育政策更加合情合理;三是军队的特殊性———把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自身特点结合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力求具 体可行;四是内容的科学性———把总结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来确认,内容更加系统和完善,与有关法律法规互补;五是工 作的先进性———坚持高标准,体现严要求,推动军队计划生育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修订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职责分工、 生育调节、再婚生育、权利与义务、优待与奖励等。《条例》规定,在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 个子女的条件下,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职工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还规定,军队依法保障军队人员合法生育、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 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条例》的修订颁布,为做好新形势 下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基本保障,对于实行依法管理,深化宣传服务,推进改革创新,提高工作水平,将产生重要作用和 深远影响。原《条例》是1996年1月5日,经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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