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通告第六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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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13:07 人民网 | ||||
武汉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通告第六号 人民网武汉5月6日电 记者龚达发报道:昨日,武汉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针对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犬类和其他宠物的管理工作发出第六号通告。为了防止犬类和其他宠物携带、传播非典型肺炎病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武汉市限制养犬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加强犬类和其他宠物的管理工作通 一、自即日起五日之内,全市限制养犬区(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内无证犬主必须将所养之犬带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实施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并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相关养犬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逾期不办理的,其所养之犬将被视为野犬,依法予以捕杀。对于街头流浪的无主犬和其他无主宠物,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捕杀。 二、自即日起,全市所有犬只和其他宠物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自家的分户门。 三、自即日起,暂停犬类和其他宠物交易活动。对不听劝阻,仍从事犬类和其他宠物交易活动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法没收交易的犬只和其他宠物。 四、因办证、检疫、免疫接种或诊疗等需要携犬出户的,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乘公用电梯,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 五、一旦发现犬类和其他宠物患有动物传染病症状的,要立即向所在区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和动物防疫监督部门报告,并由所在区公安、农业、卫生、民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捕杀、焚烧和消毒等处理。 武汉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二OO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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